——被执行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并非法变卖已被司法机关查封的财产,情节严重,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
(一)基本案情
2001年10月9日,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对原告李世龙诉被告朱恩来与买卖合同纠纷作出民事判决,判决朱恩来支付李世龙货款3592.80元及逾期利息。判决生效后,朱恩来未履行判定义务。2002年5月13日,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立案执行后,执行人员多次传唤朱恩来。2007年8月27日,朱恩来向执行法院书面保证于2007年9月7日前会履行判决,但到期后朱恩来仍未履行。2011年6月,朱恩来以分期付款方式购买雪佛兰小轿车(车牌号为赣BV5211)一辆,该车已还清全部贷款。截至2015年1月5日,此案未清偿的执行标的额为9313. 43元。
2014年3月5日,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对原告张菊香诉被告朱恩来、刘晓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民事判决,判决朱恩来向张菊香偿还40000元。在此案的审理过程中,法院对朱恩来所有的雪佛兰牌小型轿车(车牌号为赣BV5211)依法予以查封。判决生效后,朱恩来未履行义务。进行执行程序后,执行人员多次传唤朱恩来到庭履行义务,朱恩来均不配合。经查,朱恩来于2014年3月6日将已被查封的雪佛兰轿车以30000 元的价格出售给陈达金。陈达金得知该车系被查封车辆后将该车退回。2014年6月,朱恩来再次将上述车辆以32000元的价格卖给王锦椿。截至2015年1月5日,该案未清偿的执行标的额为3.92万元
鉴于朱恩来的行为涉嫌犯罪,执行法院将证据线索移送公安机关。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恩来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同时被告人朱恩来变卖已被司法机关查封的财产,情节严重,构成了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据此,该院于2015年3月20日对其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以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
(二)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朱恩来在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对执行法院的传唤、通知置若罔闻,在没有履行判决确定义务的情况下,出资购买小轿车,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符合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构成要件;小汽车被人民法院另案依法查封后,未经法院许可擅自变卖,且拒不交出变卖款,导致案件未能执行,情节严重,符合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的犯罪构成。朱恩来以身试法,触犯刑律,两罪并罚,任何试图挑战司法权威、抗拒执行者都应引以为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