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王发绪有能力而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被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在案件审理中,其认罪态度较好,履行了判决书确定的义务。2014年 11月7日,宝鸡市陈仓区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依法判处王发绪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一)基本案情
王发绪系宝鸡市陈仓区慕仪镇第四村村民,在其家门口随意堆放粪堆、柴草等杂物,并采取挖土坑等方法妨碍群众通行。宝鸡市陈仓区慕仪镇第四村村民委员会遂诉至法院。2009年8月12日,陈仓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排除妨碍,恢复村间道路原状。在执行中,执行人员多次通知王发绪履行排除妨碍义务,但其以种种理由不予执行。陈仓区法院于2010年1月14日依法强制执行,在强制执行过程中,王发绪妨害执行被司法拘留15日。释放后,其公然在村间道路挖坑,设置障碍,在村间道路上倒粪土、垃圾。2010年7月,村委会在对村间道路硬化时,该王阻挡施工,谩骂施工人员, 在当地造成恶劣影响,陈仓区法院遂以拒执罪移送公安机关。在法院审理中,被告人王发绪认罪态度较好,并履行了排除妨碍的义务。陈仓区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王发绪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二)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王发绪有能力而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在执行中,恶意阻挡,为案件执行设置障碍,造成了严重影响,摄于法律威力,其主动配合人民法院执行,陈仓区法院遂依法从轻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