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不履行判决义务,却出资购买农机、兴建房屋,被法院两次司法拘留并罚款后,仍然拒不履行,进入刑事追责程序后履行全部义务,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一)基本案情
2007年2月6日,新干县人民法院作出(2006)干民初字第493号民事判决,判令姚细年、姚志伟应共同支付姚艳雄赔偿款9776.04元。2009年3月31日,新干县人民法院作出(2009)干民一初字第40号民事判决,判令姚细年赔偿邹文斌6811元。上述二判决生效后,姚细年未如期履行,姚艳雄、邹文斌分别向新干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立案后,由于二案均属于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申请执行人急需费用进行治疗、康复,新干县人民法院多次传唤姚细年,敦促其自动履行法律义务,但姚细年表示家庭经济困难,对法院的说服教育工作置若罔闻。由于案件长期得不到执行,执行法院于2008年1月17日、2013年6月9日两次对姚细年作出司法拘留15日处罚,并于2013年5月7日作出罚款1万元的处罚,姚细年被迫陆续缴纳了执行款3900元。执行法院经调查发现,姚细年正值壮年,没有家庭负担,并且承包了100亩左右农田种植。2013年至2014年,姚细年先后出资105000元购买了两台收割机,并获得农机补贴19000元。此外,自2008年以来,姚细年先后投资20余万元在本村兴建了一栋占地面积120平米的三层楼房。鉴于姚细年的行为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执行法院将案件线索向公安机关移送。在侦查期间,姚细年在家属的配合下,缴纳了上述二案的剩余执行款2.7万元。
2014年12月15日,新干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姚细年被指控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作出判决,认为被告人姚细年对人民法院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考虑到其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已履行全部义务,可酌情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二)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姚细年在明知二案申请执行人急需医疗费用的情况下,一方面以经济困难为由拒绝履行判决义务,另一方面却支出大量资金用于家庭生产生活,被法院两次司法拘留并罚款后,仍然不按照判决履行义务,应认定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进入刑事追责程序后,慑于刑罚威严,姚细年履行了全部赔偿义务,最终被法院酌情从轻处罚,受到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