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国贸“诈骗”案 张青松律师无罪辩护大获成功
西湖国贸“诈骗”案
杭州黄金地段的西湖国贸大厦,曾经是一幢烂尾楼,数年间大厦几易其主,参与投资的各方经营者先后因涉嫌经济犯罪而锒铛入狱。
参与其中的浙江杭州长宝置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吴毓秋因涉嫌抽逃资金罪于2005年4月1日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被逮捕。
本案进行审判程序后,吴毓秋的家人委托尚权所的张青松律师担任吴的辩护人,张律师为其进行了无罪辩护。2007年7月13日,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检察院一审撤诉。
因内地与香港两大法系在交织中碰撞,西湖国贸案曾一度演变成中港两地多方聚集的范例性事件,引发新闻界及法学界的高度关注。
资金匮乏 丝绸外商介入大厦建设
杭州商人陈华阳是西湖国贸大厦的最初投资者。20世纪90年代末,陈华阳在杭州火车站边上买了一块地,开始建设一幢规划28层、总建筑面积约10万平方米的高档写字楼——西湖国贸大厦。
1999年,陈华阳的资金出现问题,他开始寻找新的投资者。
经朋友介绍,陈认识了香港长宝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长宝”)的周荣琪,并由周注册了杭州长宝公司(该公司是由原杭州市复兴发展总公司闸口分公司与香港长宝投资有限公司共同投资创办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下简称“杭州长宝”)接手该项目。
但周依然没能改变西湖国贸大大厦的“颓势”。2000年,周又联手杭州丝绸外贸商吴毓秋,通过吴邀请杭州整流管厂担保贷款1亿余元,而周也因此承诺将杭州长宝公司45%的股份给整流管厂。
2001年6月6日,“香港长宝”致“杭州长宝”《关于撤换董事和委派董事的函》,委派吴毓秋为董事。2001年7月10日,周荣琪以“杭州长宝”董事长身份授权吴毓秋暂代其职。至此,吴毓秋成为西湖国贸大厦的实际负责人。
大厦“易主” 港商“撤退”被刑拘
2002年底,参与西湖国贸大厦施工建设的十几家单位和个人纷纷上门追讨债务,申请法院执行的债务标的额达1个多亿。负债累累的“香港长宝”已无法正常继续该大厦的开发。
在四面楚歌中,周荣琪成立了丰盛(香港)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丰盛”)。一个月后,周无偿将“香港丰盛”35%股份送给家族实力雄厚的郑雄智,港商人谢子军则持有10%,另外的55%由谭平江代周荣琪持有。
随后,在2003年4月22日,周荣琪把“香港长宝”85%股份无偿转让给“香港丰盛”。“香港丰盛”的股东郑、谢两人,因此一夜间成了“香港长宝”的股东。
2003年4月23日,“香港长宝”董事会决议免去周荣琪“香港长宝”董事长职务,选举谭平江为“香港长宝”董事长。4月28日,杭州整流管厂因要周兑现承诺45%的股份,而在浙江省高级法院起诉香港长宝公司,要求确权。
两天后,4月30日,周荣琪决定彻底退出“香港长宝”,并到香港有关部门提交了秘书及董事更改通知书。两个月后,6月28日,周因涉嫌挪用资金被杭州警方刑事拘留。“香港长宝”所有矛盾突然在一夜间全部暴露。
这一切几乎让所有股东产生了恐惧,均想全身而退,以躲避自己的法律责任和风险。
2003年6月30日,“香港长宝”会议上,全体股东、董事均宣布不承担该项目任何债权债务,并无条件彻底退出“杭州长宝”,同时委托董事谢子军全权代表“香港长宝”处理“杭州长宝”相关法律事务。
代周持股的谭平江最先开始撤退行动。7月29日,谭到香港公司登记注册处更改自己的签名备案——之前所有签名都是周代签。7天后,谭又分别辞去“香港长宝”、“香港丰盛”的董事职务,并声明其与“香港丰盛”的债权、债务及一切法律责任无关,并获董事会批准。
9月3日,郑、谢和刘昌宇的代表张莹召开董事会议,形成决议:全体董事一致同意刘昌宇名下15%的股份转让给谢、郑两人,张莹替刘在转让协议上签字———之前刘在“香港长宝”的所有签名均由张代签。
股份流转 涉嫌诈骗身陷囹圄
历经折腾,“香港长宝”在社会上的信誉度大减。实际持股、无路可退的郑雄智、谢子军,为尽快扭转公司陷入的困境,2003年9月10日,在香港成立了长达(中国)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长达”),收拾残局。
随即,郑、谢二人以“香港长达”的名义受让了刘、谭二人在香港公司中的全部股份。至此,“香港长达”成为“香港长宝”全部股份的实际持有者,更因此获得“杭州长宝”90%的股份。
2003年9月15日,郑、谢与杭州西湖国贸大厦项目的实际负责人吴毓秋紧急商谈。吴对大厦项目仍有兴趣。而此前已在法院起诉香港长宝的杭州整流管厂,则急于确认周荣琪曾承诺给其的45%的股权。
经艰难谈判,“香港长宝”很快与吴毓秋达成了协议:将“香港长宝”名下的西湖国贸大厦45%的股份通过法院调解确权给杭州整流管厂;另45%股份以2500万元对价转让给吴毓秋名下的香港连城公司;剩余的10%仍由原合资方持有。
在此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杭州长宝”是由原杭州市复兴发展总公司闸口分公司与“香港长宝”共同投资创办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闸口分公司占10%的股份,吴毓为又是后来闸口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之后,吴毓秋又获得了杭州整流管厂所得的“杭州长宝”45%的股权。至此,在2003年9月18日,吴毓秋得到了西湖国贸大厦的全部股份,成了新的掌舵者。
上述股权转让流程均在香港律师见证下,按照香港法律,在香港有关机构登记完成,但同时,它也给郑、谢两人带来了麻烦。2005年4月1日、7月14日,谢、郑先后被浙江省公安厅刑事拘留,经检察机关批准,随后被逮捕。两人的涉案理由都是“涉嫌职务侵占”,股权转让中获得的2500万元则成为直接“罪证”。
郑、谢并不是唯一的被指控犯罪的股东。与两人相似,西湖国贸大厦的实际运作者吴毓秋,以及杭州整流管厂原负责人孙晓初,也因在西湖国贸项目中的股权流转行为,被指涉嫌诈骗罪。
2005年12月14日,该案指定管辖,交由绍兴市检察院审查起诉。由于案件重大、复杂,在审查起诉期间,绍兴市检察院退回补充侦察两次,最终于2006年5月29日受理此案。
张青松律师
开庭在即 尚权律师接受委托
尚权所主任张青松律师是在吴毓秋案进入审判程序后接受委托的。当时,距离一审开庭不足两周,“卷宗之多、案情之繁,是我从业生涯中罕见的。”张青松律师说。
为了主动、有效地驾驭庭审,张青松必须在短时间内全面把握案情,准确找到辩护的突破点,迅速制定最佳辩护思路。
通过阅卷,张青松感到这起涉嫌诈骗案的焦点,实际上集中于吴毓秋、孙晓初在将西湖国贸大厦股份转移到吴毓秋名下的过程中,是否实施了诈骗的手段,实现了对西湖国贸大厦的非法占有。
多年的经验让张青松意识到,这种盘根错节的案件往往是刑民交叉的,必须从刑事案件与民事纠纷的细致区别上理清辩护思路。
虽然西湖大厦的前世今生错综复杂,几易其主,但公诉机关指挥吴毓条、孙晓初涉嫌诈骗犯罪的事实却相对集中,即杭州整流管厂与“香港长宝”之间涉及“杭州长宝”的股权转让行为,以及后来吴毓秋获得杭州整流管厂持有的“杭州长宝”公司股权的行为。
张青松认为,关键就要看这两次股权转让过程中,是否存在欺骗手段,是否有人非法占有了巨额的公私财物。
庭审三天 律师观点得到肯定
2006年7月17日,本案第一次开庭。
公诉机关指控,吴、孙两人将周荣琪一份同意转让45%股权给整流管厂的空白协议,经私自填空、倒签时间,再以此为关键证据通过浙江省高级法院诉讼调解,最终获得了西湖国贸大厦的股份,其行为涉嫌诈骗犯罪。
凭借庭前细致的阅卷笔录和案情分析,结合庭审调查,张青松注意到本案的焦点在于吴、孙的行为是应由民事法律调整的民事法律行为,还是已经构成刑法意义上的诈骗罪。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该罪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骗术,即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使财物所有人、管理人信以为真,“自愿”地交出财物。
面对公诉机关对吴毓秋的指控,张青松以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为基础,分别从犯罪主体、主观方面、客体以及客观方面四大要件加以阐述,得出吴毓秋的行为不符合诈骗罪构成,不构成诈骗罪的结论。
张青松指出,起诉书指控吴、孙的犯罪事实,实质上是一系列股权转让的民事法律行为,该股权转让活动中的转让合同是否有效、签署股权转让有关文件的人是否具备适格主体资格、转让款项是事足额支付、支付方式是否得当等问题,都属于民事法律调整的范畴,应当通过民事审判予以审查。
本案中,“香港长宝”将共持有的“杭州长宝”45%的股份转让给杭州整流管厂,真实、合法、准确地反映了协议各方的真实意思,并且已经通过人民法院依法确认。
这意味着,无论这些股权转让行为是否有效,都不能将民事行为用犯罪构成的标准进行评价。即便是当事人使用了上述指控中的伪造文件的手段,由于这种行为并不是发生在双方单纯协商的背景下,而是发生在民事诉讼中,因此,至多也只说是诉讼欺诈。但根据相关的司法解释,这种行为被界定为妨碍民事审判的干扰司法秩序行为,类似于刑事诉讼中的伪证罪。
此外,张青松还指出,在两次股权转让过程中,受让方都依约足额支付了股权转让款,这足以证明,吴毓秋在主观上没有诈骗的犯罪故意;客观上,吴毓秋也没有实施诈骗的行为,“香港长宝”与杭州整流管厂的股权转让行为已经由泊江高院于2003年依法审理,并以生效法律文书的形式确认了其真实性和合法性,吴毓秋的行为所涉及的客体不符合诈骗犯罪的客体特征。
再有,公诉机关指挥吴毓秋犯诈骗罪的犯罪对象是“香港长宝”持有的“杭州长宝”45%的股权。股权的实质是财产权益,它与刑法规定的“财物”有显著区别。股权能否成为诈骗犯罪的犯罪对象是值得商榷的。
股权是一种综合性的财产权益,兼有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双重属性,其内涵是所有权所不能包容的。股权的变更必做经过登记,并不能直接支配该公司的实体财产,不具有所有权 对物的直接支配特征,因此,难以成为诈骗罪的犯罪对象。如果行为人确实通过欺骗性手段获得了股权,也不能携带股权逃匿,被害人很容易通过正当程序索回股权。
张青松认为,本案中吴毓秋取得该部分股权后认真经营公司,并没有通过再次转让股权牟利逃匿的意图,相以还支付了股权转让款,因此,吴毓秋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
检方撤诉 无罪辩护大获成功
由于案情异常复杂,庭审持续了3天时间。张青松律师的精彩辩护赢得了法官、当检察官的尊重,同时,也博得了吴毓秋及其家人的肯定。
庭审结束后,本案主诉检察官主动向张青松律师提出需要一份书面辩护词,表示要结合案情再研究研究。
2006年8月30日,根据绍兴市检察院的建设,绍兴市中院决定对本案延期审理。9月30日,由于检察院提出需要补充侦查,法院又一次决定对本案延期审理。
2007年7月13日,绍兴市检察院以该案事实、证据有变化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绍兴市中院裁定准许绍兴市检察院撤回对吴毓秋、孙晓初的起诉。
这意味着,本案中张青松律师的无罪辩护获得了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