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权所万大强律师:抠细节 换来“减刑”6年
万大强律师
因涉嫌集资诈骗,2010年9月,杨某被北京警方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被逮捕。如果集资诈骗罪名成立,因涉案金额高达100余万元,杨某所面临的刑期起码为10年。
尚权所万大强、李长青律师接手此案后,细抠案情,并取得重大突破。在证据面前,最终法院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意见,没有认定检方对杨某集资诈骗的指控,而是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4年。
同样的涉案金额,两个罪名的带来的是至少6年刑期的“差距”。
卖光盘 八个月“进账”超百万
2010年底,杨某的家人找到尚权所,万大强和李长青律师接手此案。在此后的会见和阅卷过程中,案情渐渐清晰。
2003年,杨某认识了香港某公司的老板黄某,黄某称他有一个项目是卖“人脑软件”,15张光盘卖1980元,是一套教人如何开发自己潜力的教村。这套产品还包括一堂课堂,还提供网站服务。黄承诺,杨某每卖出一套光盘可获提成100元。
杨某称,这个项目其实就是传销,因为按照黄某的规矩,只要发展下线,自己不买产品都可以提钱,而且每周可以按照销售额的一定比例返钱。
此后,杨某很快在北京成立了一家公司,并招聘了高某等几名授课人员。黄老板把他公司的光盘从广州快递给杨某,杨某手下的人负责授课并出售光盘等物品。
高某等人在授课时宣称,购买一套“人脑软件”的同时,可获得香港某公司的投资股,一套软件相当于一股,每股每周可获返利25元。
2004年3月起,杨某的公司“开张”了,起初也按照授课时的承诺给购买者返利,但好景不长,到2005年1月,不仅返利没有了,讲课、卖光盘的高某等人也失踪了。
2010年9月,因涉嫌集资诈骗,杨某等人被抓获归案。警方查实,2004年3月至12月间,高某等人共收取彭某等16人共计74万余元,给他们造成的经济损失共计60余万元。
抠细节 会见阅卷找到突破口
最高院在《关于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集资诈骗罪的诈骗方法是指“行为人采取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骗取集资款的手段”。“虚构集资用途”一般表现为行为人虚构并不存在的企业或企业发展计划,而且是对投资者具有诱惑力的投资少、见效快、收益高的所谓项目。
按照这一规定,本案中那家香港公司是否存在,就成为了一个很关键的问题。可事实上,香港公司是否存在连杨某本人都拿不准。因为,他只是听黄某讲有那么一家香港公司,关于香港公司的宣传材料,也是黄老板给他的。
按照刑法的规定,数额特别巨大的,或以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而本案100余万元的涉案金额,已经达到数额特别巨大的级别。因此,搞清楚那家香港公司的情况,对本案来讲是至关重要的。
两位律师了解到,相对于内地而言,在香港注册和注销公司的手续较为简单,每天都有大量的公司注册或注销。因此,在国家工商总局,很有可能查不到一些香港公司的资料。
因此,在到国家工商总局查询未果的情况下,两位律师认为,还是要通过香港方面的进一步取证,才能切实证实那家香港公司的存在与否。
最后,通过司法部的协调,具有中国委托公证人资格的香港律师李家祥在当地协助调查。调查结果是:杨某所说的那家香港公司确实存在过。香港商业登记署的记录显示,该公司于2004年8月16日在港注册成立,2009年1月16日解散。
这一证据表明,杨某的公司在北京售卖“人脑软件”期间,那家香港公司是存在的。据此,检方对于杨某“虚构香港公司,骗取集资款”的指控也就不能成立了。
罪名变 刑期得以锐减
取得香港方面的证据后,在庭审中,两位律师认为,公诉机关指控杨某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两位律师指出,杨某并非香港人士,也不是香港那家公司的工作人员。对他而言,只能通过黄某的介绍及相关材料了解香港公司的情况,他有理由相信香港那家公司的有效成立,他在北京对外的宣传不应算是虚构。
最终,法院采纳了两位律师的辩护意见。法院认定,检察院指控杨某构成集资诈骗罪不当,杨某等人的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判处杨某有期徒刑4年,罚金8万元。
同样的案情、同样的涉案金额,正是由于一份关键证据,改变了检察院的指控。虽然杨某最终还是被判了4年,但两位律师认为,他们已经是“大获全胜”了。因为,在司法实践中,能够改变罪名实属不易。本案中,对于“集资诈骗”的指控,两位律师相当于成功地进行了无罪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