樟树地处江西腹地,距省城南昌不足1小时车程,素有“药都、酒乡、盐城”的美誉。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黑恶势力的影响也给樟树的发展蒙上了一层阴影。2006年6月8日,随着首犯刘世波的落网,一个成员达88人之多的涉黑团伙被彻底捣毁。
这起公安部督办的案件在当地引起很大哄动,被称为“江西打黑第一案”。刘世波委托尚权律师事务所张青松、常铮律师为其辩护。
2008年3月5日,二审法院做出维持一审判决的裁定,判处刘世波死刑。本案中,控辩双方在“黑”与“非黑”的问题上进行了多轮激辩。
虽然最终律师的辩护意见未被采纳,但事后张青松律师就“‘黑’与‘非黑’”的标准撰写了题为《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法律界定》的论文,结合刘世波案对刑法规范意义上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进行评析。该论文在第七届全国律师论坛上获得优秀论文奖,从某种程度上讲,这也是对刘世波案辩护观点的一种肯定。
●基本案情
豪车被砸 牵出涉黑大案
2005年9月,深圳投资商康某到樟树市参加商品大世界土地竞拍。不料9月12日中午在某酒店用餐时,停在酒店门口的奔驰ML320的车玻璃被一伙手持铁棍的青年男子砸碎,直接损失1.6万余元。
同年8月22日,该市刚刚发生过一起类似案件,停在某酒店门前的一辆深圳牌照三菱吉普车的车玻璃被4名男子砸烂。相似的作案手段引起警方的注意,樟树警方成立了专案组,决定将两起案件并案侦查。
随着侦查的深入以及群众的举报,一个叫刘世波的人浮出水面——他不仅是砸车事件的始作俑者,更是一个几十人团伙的头头。
在近10年的时间里,樟树的多起打打杀杀事件都与其有关,特别是针对建筑行业的砸车事件。
打打杀杀 “搭上”三条人命
1996年,22岁的刘世波年轻气盛、霸气十足,与当地混混辜国兵、皮继勇、李斌等人一拍即合,形成稳定的帮派关系。因善于揽财又能“平事”,刘世波很快处于核心地位。1997年时,该团伙成员发展到10余人。
1998年,刘世波被樟树市另一恶势力团伙谭剑等人砍伤。为报仇及压制其他恶势力团伙,在刘世波的组织、授意、怂恿下,由皮继勇负责安排,纠集了辜国兵、张志刚、李斌等人去找谭剑一伙寻仇砍杀,他们集中吃住,并购买了枪支、刀具。
在与谭剑等人的火拼中,刘世波这头占了上风。此后,社会闲散人员纷纷“慕名”来投奔刘世波。随着团伙的人数增多,该团伙也形成了从上到下的金字塔形组织结构,而且层级达4级之多。
1997年以来,该团伙在樟树称霸一方,在樟树市内作案60余起,其中故意杀人2起、故意伤害24起,共致死3人,致重伤9人次、轻伤18人次。
开办公司 渗透拆迁及房地产开发
警方查明,1997年起,刘世波先后开办了黑森林歌舞厅、世波工贸公司、宇洋船舶公司,公司的利润一方面用于团伙成员的日常生活开支,另一方面也为刘世波完成了原始资本积累
2002年,刘世波又与他人合伙开办了雅阁房地产公司。同时,刘世波的手下也效仿他,以暴力或威胁手段逐渐渗透到樟树市的移土业、煤灰煤渣业、拆迁业及房地产开发领域。
2005年9月康某的奔驰车被砸,就是刘世波在商品大世界土地开发项目中“排除异己”的一次行动。
A剑行动 88名团伙成员落网
经慎密侦查,公安机关掌握了大量刘世波一伙的犯罪事实。2006年4月30日下午,江西省公安厅决定实施抓捕“A剑行动”,对刘世波涉黑团伙全面收网。
一网撒下,大小成员13人落网,但刘世波却人间蒸发了。2006年5月29日,公安部发出A级通缉令,悬赏追捕刘世波。
2006年6月8日晚7时,经群众举报,公安机关在萍乡市将刘世波抓获。至此,在这次“A剑行动”中,以刘世波为首、皮继勇、辜国兵、李斌等人为主要骨干、成员达88人之多的涉黑团伙被捣毁。
警方查封该团伙的公司和经济实体5个、店面70个、商品房1套、汽车8辆,冻结资金1640余万元、扣押现金17万元、土地173亩、缴获枪支3支和大量管制刀具。
●关注焦点
是否构“黑” 事关性命
刘世波等人涉黑案在樟树市引起了不小的震动,甚至在江西省都被列为重大案件,该市的纪检、监察及检察机关也都提前介入该案。
刘世波的家人感受到来自各方的压力,他们四处打听寻求律师的帮助。在朋友的推荐下,他们来到北京找到尚权律师事务所的张青松律师,希望张律师能办理此案,为刘世波争取最好的结果。
通过刘世波家人的介绍以及媒体铺天盖地的介绍,张青松律师了解到案件的重大性和复杂性。因为涉及3条人命、该团伙一旦被认定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作为该组织的领导者,刘世波将承担该组织所犯罪行的全部责任。那样的话,刘世波很可能性命不保。
张青松律师的这番分析,让刘世波的家人认识到,对刘世波而言,保命是第一位的。但能否保命,在会见及阅卷等工作开展之前,张青松也不十分确定。同时,多年的执业经验告诉他,在本案中前行的每一步都将是异常艰难的。
●辩护思路
多次会见 详尽了解案情
在侦查阶段,律师看不到任何案件材料,了解案情的唯一方法就是会见当事人。在接受委托后,张青松律师开始了一次又一次的会见工作。
经过多次会见,张青松律师感觉到刘世波的讲述与司机机关认定的事实存在很大出入。比如拆迁问题,刘世波讲都是尽量满足被拆迁户的要求,在整个拆迁过程中没发生过一次暴力事件,甚至连纠纷都没有。为此,他的雅阁房地产公司还多支付了100多万元的拆迁费。
对于刘世波的讲述,张青松律师心里充满了疑惑,刘世波到底是怎样一个人呢?
公安机关在向媒体披露案情时,将此案称为“江西打黑第一案”,侦查机关从一开始可能就是按照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去侦查的,不排除这种先入为主的侦查思路已经引导公安机关有意地无意地搜集能够证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一切证据。
但是,刘世波在宜春一带“名气”很大,这样一个文化程度不高、没有多少钱、又没有直接参与暴力事件的人,社会上的那些小混混为何对他那么俯首贴耳?这说明,刘世波一定有他的过人之处。
从“黑社会性质组织”寻找突破口
2006年9月29日,张青松律师又一次到江西会见刘世波。当时,案件已经移送到宜春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同年10月23日,由于事实和证据问题,检察院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同年11月23日,宜春市公安局对本案补充侦查终结后,又一次将案件重新移送到检察院审查起诉。
2006年12月6日,张青松律师、陈涛律师再次赶到宜春,这一次,他们见到了所有参与办理这个案件的公诉人并复印了新的起诉书。起诉书长达50多页,涉案人员多达30余名,罪名共10多项。
作为刘世波的辩护律师,张青松当然不希望看到他的当事人被判处死刑,而且从起诉书的描述及刘世波的讲述看,案件涉及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可能判处死刑的罪名,刘世波都没有直接参与、实施。刘世波被判处死刑的唯一可能就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认定,那就意味着刘世波应当对该组织实施的所有犯罪负责。
如果刘世波所述属实,对于这个罪名的认定证据还不够充分:刘世波没有多少钱,他根本就不可能有经济基础去支持这么庞大的犯罪组织,而且他不给这些所谓的黑社会组织成员发工资或支付其他报酬。“如果真是这样的话,从法律角度分析,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缺乏相应的要件,有辩护的余地”。张青松说。
然而,在与检察院的办案人员交流之后,张青松的信心备受打击。办案人员认为,从案卷材料来看,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应该可以认定:刘世波对于组织的形成过程、分工等情况在侦查阶段供述得很清楚;至于经济支持,逢年过节时给手下人发红利,辜国兵给手下发工资,这些钱都是刘世波给的。
这些信息,让张青松感到辩护之路将会异常艰辛。
卷宗90多册 阅卷用了一星期
2007年1月初,宜春市检察院向宜春市中院提起公诉后,张青松律师和陈涛律师即刻赶赴江西阅卷。案件涉及20多名被告人,卷宗多达90多册。两位律师在江西整整呆了一个多星期,他俩白天到法院阅卷,复印相关案卷材料,晚上讨论案情,研究辩护思路。
回京后,张青松又组织陈涛和常铮律师开始了更细致的阅卷工作。起诉书指控刘世波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罪以及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11项罪名。三位律师进行分工,各自负责几个罪名,用了近两周的时间,将90多册的卷宗材料浓缩成了相对简洁、明了、重点突出的阅卷笔录,并确定了初步的辩护思路。
三位律师认为,一审时应当把辩护重点放在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认定上。
●庭审激辩
控辩审三方阵容强大
2007年4月22日,刘世波案开庭。合议庭由3名审判员组成,审判长是宜春中院刑庭庭长。控方的阵容也很强大,宜春市检察院公诉处延长亲自挂帅,检察员中还有全国优秀公诉人。
辩护律师的团队也是群英荟萃,除张青松和常铮两名北京的律师外,另外21名被告人也都在江西聘请了当地的名律师为自己辩护。
找出事实及证据漏洞 有力反驳指控
在法庭调查过程中,控辩双方举证、质证,张青松律师从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等方面对公诉人出示的证据提出不同程度的质疑。
整个庭审中,辩论最为激烈的就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这个罪名。
公诉人从四个方面论证应当认定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张青松律师则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4个特征分析论述,驳斥控方观点。
张律师提出,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同时具备组织性、经济性、行为性、控制性4个基本特征,这4个特征同时具备才能认定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
张青松认为,本案中的证据可以证实,起诉书指控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并不完全同时具备这4个特征。张律师还对这4个特征一一进行了剖析,指出本案中公诉机关指控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不具备经济性和非法控制性,其行为性特征也不够典型,组织性特征不尽完备。因此,没有达到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法律标准,对刘世波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指控不能成立。
最后,张青松表示,本案中所谓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实质上是个结构松散的“恶势力团伙”,对于“恶势力团伙”实施的行为,应当由实施犯罪的成员分别承担责任。
张青松的论述,指出了本案在事实和证据方面的漏洞,有力地反驳了公诉人的指控。
之后,常铮律师针对其他罪名发表辩护意见。常铮指出,在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不能成立的前提下,非法买卖枪支罪、寻衅滋事罪和强迫交易罪就不能成立。
针对两起故意杀人和一起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犯罪行为,常铮提出这两项罪名在认定上缺乏确实、充分的证据,刘世波没有授意、指使,更没有参与实施犯罪行为,不应对此承担刑事责任。
由于案件重大、复杂,庭审持续了4天时间。
2007年8月3日,江西省宜春市中院作出一审判决,辩护人的意见未被采纳,判决刘世波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0万元。
●二审
两个死刑 二审难度极大
“这样的一审判决结果,既在意料之中,又在意料之外。”张青松说,认定刘世波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作为该组织的领导者,刘世波应当对对该组织的全部犯罪行为承担责任。如果说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刘世波死刑在辩护人意料之中的话,以故意伤害罪对其判处死刑确实出乎律师的意料。
在司法实践中,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虽然法定刑规定可以判处死刑,但根据“少杀、慎杀”的刑事政策,一般并不判处死刑。“对刘世波被判处两个死刑的结果是我们没有想到的,这也增加了二审的难度。”常铮律师说。
提起上诉是变更一审死刑判决的希望所在,同时二审程序的进行也能为寻找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争取时间。有时候,尽管被告人与辩护律师都深知改判难度极大,但只要有一线生机,就要争分夺秒,全力以赴。
一审宣判后,刘世波与两位辩护律师很快就有关上诉的问题达成共识。
二审开庭前 刘世波举报他人
案子到二审法院以后,常铮律师再次赶到江西进行阅卷。与一审相比,二审的案卷材料比一审增加了一些,但与刘世波有关的内容不多。常铮律师主要复印了一些庭审笔录和一些对辩护有价值的材料。同时,还与二审法官简单交换了一些对案件的意见。
等待二审期间,刘世波焦急万分,一次次提出会见的要求。2007年11月5日,张青松律师和常铮律师到宜春会见刘世波。这时的刘世波虽然已经对二审失去了信心,但还是提供了一个立功举报的线索。
“如果那个线索能够查实,无疑将为刘世波保住性命增加一线希望。”常铮说,他们为刘世波作了笔录,并在会见后将这份材料提供给了江西省检察院和江西省高院。
专家论证 刘世波罪当几何
当年11月25日,应刘世波的要求,尚权所邀请了全国知名的刑法学专家陈兴良、张明楷、张泗汉、谢望原,就刘世波罪当几何进行了论证。
通过对犯罪事实进行论证,与会专家一致认为,刘世波等人并不完全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全部四个特征。这个案子虽然组织性特征比较明显,但缺乏经济性的控制性特征,不符合全国人大立法解释关于这一罪名的规定,不应认定为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关于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的3起案件,专家们认为,没有证据证明是刘世波授意、指使的,这3起案子都是事出有因,是个人行为,刘世波对此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最终与会专家一致认为,不应当判处刘世波立即执行。
重大立功表现未认定 二审维持原判
2007年11月28日,刘世波案二审开庭。
二审中,律师调整了辩护思路,在论述不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同时,把辩护的重点放在杀人和故意伤害两个罪名上。
在二审判决之前,两位律师还就刘世波检举他人一事向法院提交了律师意见。
在律师意见书中,两位律师提出:经刘世波举报后,公安机关根据线索查证,陈某曾伙同他人多次在袁州区和分宜区盗窃,刘世波检举、盗窃金额达7万余元,属数额特别巨大。刘世波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具有“重大立功表现”。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如果“重大立功表现”被法院认定,刘世波就很可能不会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但令人遗憾的是,二审法院认为,刘世波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属一般立功情节,因其本人罪行特别严重,不足以从轻处罚。
2008年3月5日是,江西省高院作出了维持原判的二审裁定。
●引发思考
完善立法 制定相应量化标准
张青松介绍,“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这个罪名可以说是个认定起来非常宽泛的犯罪,法律及全国人大立法解释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特征的规定都是一种文学化的描述,如何认定“有组织”、“有一定的经济实力”、“非法控制”、“重大影响”等概念,法律没有相应的量化标准。
此外,我国并没有典型的黑社会组织,法律规定的也只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特别是在国家开展“打黑除恶”专项斗争时,只有存在某一方面的突出牲,都可能被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而忽视了全国人大立法解释的规定。
具体到本案,在社会民众的感性评判中,大家也许把刘世波与黑老大划上了等号,但社会学甚至犯罪学意义上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与我国刑法中犯罪构成意义上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在概念、性质、构成要件上是存在本质区别的。“准确区分不同范畴中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直接关系到被告人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对刑事司法实践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张青松说。
刘世波案引发了张青松律师许多思考,后来,他专门撰写了题为《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法律界定》的论文,结合该案对刑法规范意义上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进行评析。该论文在第七届全国律师论坛上获优秀论文奖。
“这在某种程度上也是对刘世波案律师辩护观点的一种肯定吧。”张青松认为,虽然辩护律师的观点未被法院采纳,但这只是对法律认识的不同,而非观点对错的问题。“这同时反映出现行法律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这一罪名还存在一定的立法缺陷,应当尽快完善这一罪名的立法规定,从概念、标准上加以量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