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4月16日,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法院二审开庭审理黄山市祁门县公安局民警方卫、王晖涉嫌故意伤害一案,庭审地点在马鞍山市含山县法院。
■ 两人因小偷死在警局一审分别获刑10年
■ 黄山当地公安系统上千民警喊冤
■ 检察官被指以“加刑”威胁证人作伪证
4月16日,马鞍山市含山县法院,庭审即将结束时,被告人方卫举起一张写有“冤”字的白纸。
随着近期各地陆续平反多起陈年旧案,“刑事上的冤假错案基本都与刑讯逼供有关”的论断成为社会共识。
刑讯逼供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然而,什么样的行为应被视作肉刑或变相肉刑?刑事案件侦查期间疑犯突然死亡是否都应视为刑讯逼供的后果?
日前,一桩被称为刑讯逼供“罗生门”的故意伤害案在安徽省马鞍山市开庭二审,引发广泛关注。
早报记者调查发现,这是一起极为罕见的“刑讯逼供”案:被“刑讯逼供”者既无明显外伤也无内伤,其家属未报案且认可“意外死亡”的结论,被指刑讯逼供的两名警察当庭泣诉遭到检察机关的故意陷害,获得当地公安系统上千名民警的公开支持,而当地检方则在无法摆脱串谋证人作伪证的嫌疑之下,仍坚持对两名警察的起诉。
2013年4月16日,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法院二审开庭审理黄山市祁门县公安局民警方卫、王晖涉嫌故意伤害一案,庭审地点在马鞍山市含山县法院。
从外地赶来的旁听者、围观者超过百人,其中有被告人亲属和媒体记者,有祁门县政府、政法委相关负责人,还有一支由黄山市公安局副局长带队的该市公安系统“代表团”。不过,现场并未有“被害人”亲属出现。
检察机关认为,方卫、王晖身为公安侦查人员,为获取犯罪嫌疑人口供,采取肉刑或变相肉刑的刑讯手段,致使一人死亡,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
方卫、王晖当庭否认了上述指控,并称遭到检察机关故意陷害。庭上,两人情绪激动,痛哭失声,庭审几度中断。
事实上,这起在网络上以“陷警门”为关键词热炒、并被媒体称为“罗生门”的刑讯逼供案,从案发时即引起极大争议。
反复指定管辖、屡次延期
从黄山市检察院到休宁县检察院,又从安徽省检察院到含山县检察院,安徽省检察机关对该案反复指定管辖,屡次延期、退回侦查。
2010年12月22日早晨6时许,一名叫熊军的盗窃罪嫌疑人在祁门县公安局办公室内猝死。5天后,黄山市检察院以涉嫌犯刑讯逼供罪为由对该案侦办民警方卫、王晖决定刑事拘留并立案侦查。
2010年12月30日,黄山市人民检察院指定休宁县人民检察院侦查此案,次年1月10日方卫、王晖被休宁县公安局逮捕。
此后,该案被黄山市检察院和安徽省检察院批准,延期侦查两次,到2011年6月7日被休宁县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一个月后,安徽省检察院又将该案指定含山县检察院审查起诉。
含山县检察院受理后,又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1年8月退回休宁县检察院补充侦查,同年9月补充侦查完毕后又重新移送含山县检察院, 10月,含山县检察院做出了延长审查起诉期限的决定。同年底,该案才由安徽省高院指定含山县法院一审开庭。
开庭后,该案又被拖延一年多,直至今年1月18日,含山县法院才以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方卫、王晖有期徒刑10年。
从黄山市检察院到休宁县检察院,又从安徽省检察院到含山县检察院,安徽省检察机关对该案反复指定管辖,屡次延期、退回侦查,引起两民警及其家属和辩护律师的强烈不满,也引发黄山市公安系统的公开“抗议”:一审开庭前后,祁门县公安局以及黄山市其他区县公安机关以全体千余名警察的名义,联合致信安徽省高院院长,表达对该案不同的看法,认为方卫、王晖两民警不构成犯罪,并“强烈要求”对熊军死亡原因通过中立的权威机构进行重新鉴定,还两民警清白。
“小偷”警局猝死
含山县检察院在起诉书中指控,方卫、王晖为获取熊军的口供,对熊军采取了肉刑或变相肉刑的刑讯手段,致使熊军死亡。
真相究竟如何?事情要从2010年12月21日说起。
这天15时40分许,祁门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副大队长王奇和民警方卫、王晖持相关手续,从祁门县看守所提出了犯罪嫌疑人熊军。
熊军被怀疑是该县和邻近地区多起摩托车盗窃案的犯罪嫌疑人之一。他与另两名同案疑犯潘世讨、李政当年9月被祁门县公安局抓捕归案。归
案后,熊军、潘世讨、李政都对盗窃事实供认不讳并做好了笔录,部分被盗摩托车也被找到,潘、李二人也顺利完成了现场指认工作,案件起诉只剩下熊军指认现场这一环。
令王奇和两位民警意外的是,刚被提出看守所坐上警车不久的熊军,忽然表示记不清盗窃地点,3人商量后决定将其带回公安局做思想工作,劝其配合。
王奇告诉早报记者,当天16时10分许,熊军被带到方卫的办公室,坐到了审讯椅上。到了21时,方卫向他报告,熊军的思想工作基本做通,表示愿意配合指认现场。
王奇要求方卫、王晖做好相关笔录后将熊军送回看守所。随后,因第二天出差,王奇离开了警局。
不过,据方卫、王晖事后供述,由于熊军的态度出现反复,直到接近次日零时,才完成了笔录。考虑到当时天色已晚,如还押看守所,第二天再去提人,手续繁杂,且当天提出熊军的时限是24小时,两人决定,将熊军留在公安局办公室过夜,次日上午去指认现场,中午之前再将熊军送回。
不料,第二天6时许,熊军出现生命垂危迹象,身兼公安局法医的方卫便与王晖一起解开熊身上的械具进行抢救,并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到6时23分许,120出诊医师宣布熊军死亡。
含山县检察院在起诉书中指控,当晚,方卫、王晖为获取熊军的口供,对熊采取了肉刑或变相肉刑的刑讯手段,致使熊军死亡。其主要依据为:
其一,方卫、王晖在熊军天色已晚无法辨认现场时未及时将其还押看守所,私自留在公安局办公室过夜。
其二,方卫、王晖违反规定,在看守所之外的公安局办公室内对熊军展开了讯问,有刑讯逼供的故意。
其三,在公安局的审讯也未按规定在专门的审讯室进行,而是在警察自己的办公室,有主观刑讯逼供的故意。
其四,从当天16时10分至第二天早晨6时,方卫、王晖令熊军坐在该局自制的铁椅上,将其双手分别铐在铁椅两侧,右脚用脚镣锁在铁椅上,并用一根电缆线斜跨于熊军胸前将其捆绑在铁椅背上。这期间,“除了上厕所外,(熊军)一直如前述状态被铐坐在铁椅上,且一直未进食。”
其五,熊军衣着单薄,长时间受冻。
民警集体上书喊冤
二审开庭之前,祁门县公安局全体民警联名致信马鞍山市中院,称“我们认为该案审理存在多处违法,该案(一审)判决毫无公正可言”。
在今年4月16日的二审法庭上,针对二审出庭检察员再次提出上述指控,祁门县公安局4位干警出庭作证,一一进行了“反驳”。
他们表示,熊军提出看守所后被带至公安局办公室,是祁门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副大队长王奇指示的,虽然方卫、王晖未按王奇的要求连夜送回熊军,但并未超过提出熊军的24小时时限。
第二,在办公室内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因为当时祁门县公安局的审讯室并未完工,条件、设施并不达标。此前,祁门县公安局审讯犯罪嫌疑人只有一次在该审讯室进行,效果并不理想,此后,也有多次案件的审讯在公安局办公室进行。而且,公安部要求在专门的审讯室进行审讯的文件当时也并未实施。
第三,所谓使用“公安局自制的铁椅”,是在公安部规定使用全国统一制式的审讯椅之前,祁门县所有审讯使用的铁椅,所谓“脚镣、手铐和电缆线”是“械具”,而非“刑具”,是防止其自杀、自残、袭警的,合法合规。
第四,当晚,熊军和方卫、王晖同在一间办公室,室内的空调和电火桶都开了,并不冷,并且当天熊军还穿着羊毛衫、羊毛裤、马甲、棉鞋,并不存在民警故意“冻”熊军的行为;当时公安局食堂还给熊军准备了晚饭和水,中间两民警也曾让其吃饼干,但熊军只要求喝水不想吃饭,尸检也显示,熊军胃里尚有50克未消化的食物。
经早报记者了解,出庭作证的4名警察的说法代表了祁门县乃至黄山市公安系统众多警察的想法,除了上述千名警察在一审期间集体致信安徽省高院院长之外,二审开庭之前,祁门县公安局全体民警又联名致信马鞍山市中院,称“全局民警了解整个案件的(一审)审理过程,我们认为该案审理存在多处违法,该案(一审)判决毫无公正可言”。
“祁门县公安局全体民警”认为,检察机关不按照法定程序先逮捕后出具鉴定结论;反复指定管辖;违法延长侦查期限;一审法院在开庭14个月之后,才作出一审判决。“两民警及律师提出对熊军死亡原因重新鉴定的意见被无理剥夺、两民警被异地羁押不通知家属、律师会见两民警被制造障碍。”
这封联名信还提到,熊军所坐的审讯椅是县公安局统一配置的,讯问方式也是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的,到次日零时讯问已经结束,熊军就开始在椅子上睡觉,凌晨6时因心脏病复发经两民警抢救无效而猝死,其身体无任何机械性外伤及其他变相肉刑的痕迹……
联名信的最后,还有一段颇为感性的话:两民警在寒冷冬夜、万家团聚时,放弃温暖的小家,加班熬夜办理案件,到头来却遭到如此下场,令人心寒,这不是陷害又是什么?我们全局民警看到这样的判决以后都不敢办案了。
采访中,早报记者还了解到,不仅是祁门县公安局,黄山市公安局从高层到一线民警,不少人也毫不避讳地表达了对该案的强烈异议。
专家辅助人首次出庭
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法医学系主任刘良受邀以“专家辅助人”的身份出现在二审的法庭上,刘良也被视为新刑诉法实施后,首位出庭的专家辅助人。
究竟是警察刑讯逼供致人死亡,还是检察机关陷害民警?熊军的死因鉴定成为争论的焦点。
据南方都市报此前的报道,对于熊军之死,法医曾作出前后并不一致的鉴定结果。在第一次尸体检验后,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的法医作出一个口头的推断性意见,认为熊军系“体位性窒息死亡”,也正是依据这一意见,方卫、王晖两人被刑事拘留,后被逮捕。
正式的法医鉴定文本是在两民警被逮捕10天后才形成的,由安徽省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皖检技鉴(2011)2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认为熊军死前被固定在审讯椅上长达十多个小时,使机体处于极度的疲劳状况;另外尸体检验见胃内有稀糊状内容物约50毫升,案情调查其在被固定体位期间未进食,认为可以证明机体死前处于饥饿状态,因而认为属机体处于极度疲劳、寒冷、饥饿状况下,“内环境”出现紊乱,诱发了潜在性心脏疾病,致心源性猝死。
2011年7月13日,黄山市检察院又委托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再次鉴定,该中心出具的高检技鉴字[2011]89号法医学检验意见书显示,委托的要求是从法医学角度进一步查找熊军生前是否存在受冻的证据,综合分析论证导致熊军死亡的主要原因。
这份检验意见书则推翻了安徽省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对熊军主要死因的认定,将死因重新认定为“外来因素和其心脏潜在病变共同参与了死亡过程,其中寒冷等外来因素起主要作用,心脏潜在病变起一定的辅助作用。”
两份不同的死因鉴定,令方卫、王晖的辩护律师感到困惑,在一审庭审中询问检方,起诉到底以哪份意见为准?
为了厘清案情,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法医学系主任刘良受邀以“专家辅助人”的身份出现在二审的法庭上,刘良也被视为新刑诉法实施后,首位出庭的专家辅助人。
刘良表示,“熊军的窦房结法医病理学检查发现病变,亦存在窦性心动过缓的病史,故熊军心脏传导系统疾病是存在的,亦是根本的致死性疾病,因此我们认为熊军的死亡系心脏传导系统疾病所致的心源性猝死。患窦性心动过缓的人,常常会在睡觉的状态中,心跳越来越慢,最后停止跳动。”
刘良认为,检察机关的两份鉴定认为熊军的死亡原因是“心源性猝死”,结论是对的,但在死因确定为心源性猝死的前提下,又试图用饿死、冻死的尸体现象来说明熊军生前机体处于饥饿、寒冷状态,既不科学,也违反逻辑。
值得一提的是,含山县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书称,“从生活常识来看,室内(熊军死前所在的祁门县公安局办公室)开着空调、电火桶,热空气在上,冷空气在下,造成寒气袭人。”
这样“寒气袭人”的生活常识也令刘良非常不解。
证人称被迫作假证
黄山市公安系统一些民警认为,当地检察机关为了证明方卫、王晖有罪,不惜串谋熊军的同案犯,以伪证方式诬陷方卫、王晖一贯刑讯逼供。
刘良教授出庭发表的专家意见,加重了黄山警方对检察机关“故意陷害”民警的怀疑,一些旁听过二审庭审的民警对早报记者表示,听完“刘教授的意见,才知道熊军是因为‘窦缓’(心脏病的一种)在睡觉中慢慢死去的,如果真有刑讯逼供,他还死不了”。
日前,早报记者翻阅该案一审案卷时发现,黄山警方的怀疑并非没有依据。
含山县检察院在起诉书中称,方卫、王晖一贯有刑讯逼供的行为,不仅对熊军实施了刑讯逼供,而且对熊军的同案犯李政、潘世讨也进行了刑讯逼供。
检方列举了提审熊军同案犯李政、潘世讨的证言,称两人于2010年12月14日和12月17日同样被方卫、王晖带至祁门县公安局刑警大队一中队办公室进行讯问,方卫、王晖也用手铐、脚镣、电缆线将李政、潘世讨捆绑在该局自制的铁椅上,用塑料袋装上冰块并用胶带捆绑在胸、背、腿等部位,同时使用电风扇吹风降温。
检方还称,2010年9月25日,李政、潘世讨因涉嫌盗窃被祁门县公安局抓获,方卫、王奇等人为获取口供,在讯问时对李政、潘世讨的胸部、下身阴部喷射催泪瓦斯,导致其二人下身阴部溃烂。
不料,在方卫、王晖的辩护律师同潘世讨谈话时,潘世讨却表示,自己是在检察官以“加刑”相威胁的情况下,不得已按照检察机关的要求,作伪证陷害两名警察的。
在潘世讨签字的谈话笔录中,他表示,“我以前向黄山检察机关讲了假话,他们在黄山区看守所利用威胁、引诱的办法叫我讲,我不讲他们天天提审我,就要我讲到和他们设想的一样才满意。开始我不讲,他们就讲要给我加刑。之后他们又引诱我:讲了就算立功,给我减刑。我是在没有办法的情况下,才作了假证,现在想来真后悔。”
此外,也有大量材料证实李政的证言也前后矛盾,祁门县看守所的记录也显示,李政、潘世讨收监时体检未见异常,没有被刑讯的痕迹。
因此,含山县法院一审时也认定,检方指控方卫、王晖、王奇等人刑讯李政、潘世讨的情节不能成立。
而且,祁门县法院于2010年10月20日以盗窃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李政有期徒刑5年6个月,以盗窃罪判处潘世讨1年5个月,两人上诉后,今年11月23日,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换言之,如果李政、潘世讨如检方所称,也遭到了方卫、王晖的刑讯逼供,黄山法院在审理两人案件中,应当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将方卫、王晖“刑讯逼供”得来的证据排除,但法院并未启动“排非”程序,而是依据所获证据对两人做出有罪认定并作出终审裁决。
基于以上种种,黄山市公安系统一些民警认为,当地检察机关为了证明方卫、王晖有罪,不惜串谋熊军的同案犯,以伪证方式诬陷方卫、王晖一贯刑讯逼供,令认真办案的当地警察“人人自危”,当地公安和检察机关的矛盾日益加深。
一些接受早报记者采访的当地干警们怀疑,方卫、王晖之所以被“陷害”,与当地检察机关多年来办理刑讯逼供案件的数量极少有关。
有辩护律师甚至建议黄山市公安局,对黄山检察机关相关人员以涉嫌妨害作证罪立案侦查。
不过,截至目前,检察机关并未回应上述质疑,据《南方都市报》2011年的报道,安徽省检察院宣传处一名马姓负责人曾就此案表示,“谁违法,谁犯罪,法院的判决最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