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范田军将银行存款支取转移,不如实向法院申报去向及有关财产,被公安机关网上追逃抓获后,履行了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被白水县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拘役5个月。
(一)基本案情
申请人屈某与被执行人范田军交通肇事人身损害赔偿一案,白水县人民法院判决:被执行人范田军赔偿申请人屈某医疗费等各种损失5万元。在执行中,范田军以种种理由拒不执行,并将工资卡中的存款支取,未按照法院要求申报财产及所支取款的去向,并外出打工躲避执行。2014年元月,白水县法院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机关。在案件审理中,范田军深刻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表示要履行赔偿义务。经法院主持调解,与申请人屈某执行和解,其亲属按和解协议履行了赔偿义务,白水县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范田军拘役五个月。
(二)典型意义
本案的被执行人范田军有能力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是采取转移支取存款、外出躲债等形式逃避法律义务,其行为符合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特征。白水县法院依法判处其拘役五个月,有效制裁了其违法犯罪行为,以典型案例给意图报着侥幸心理规避执行、躲债的被执行人以警示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