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郭志武转移财产、逃避执行,胡小妮协助转移财产,致使判决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在进入刑事追责程序后,仍然拒不履行义务,两人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和二年
2015-07-28 14:09:06 | 来源:江西高院 (一)基本案情
2012年4月23日,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余民二初字第00011号民事判决,判令被告郭志武、郭明礼共同偿还原告柒启旺借款本金及利息2062500元。判决生效后,郭志武未履行义务,柒启旺遂向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2012年9月17日,郭志武将登记在其名下的一辆丰田RAV4汽车(车牌号赣KG0077)过户给廖志平。2012年9月18日,其妻胡小妮在明知法院已经判决郭志武已经归还柒启旺欠款的情况下,协助郭志武一起将登记在胡小妮名下的夫妻共同房产暨阳玫瑰城10栋1单元602室过户给了胡小妮姐姐胡小妹的女儿刘莎,致使法院判决无法执行。2012年10月18日,郭志武与胡小妮登记离婚。执行法院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后,郭志武、胡小妮隐匿行踪,被公安机关列入网上追逃,2014年11月11日,两人投案自首。
2015年3月19日,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郭志武、胡小妮被控告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作出判决,认为被告人郭志武对法院生效的判决书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转移财产、逃避执行,被告人胡小妮协助被告人郭志武转移财产,致使法院判决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因两人具有自首情节,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两人仍拒不履行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可以酌情从重处罚。据此,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郭志武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胡小妮有期徒刑二年。
(二)典型意义
本案中,郭志武与胡小妮二人本应齐心协力,共同偿还债务,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二人蔑视法律尊严,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采取转移财产至他人名下的方式,逃避偿债义务,致使法院判决无法执行,情节严重。二人因抗拒法院执行,走上共同犯罪的道路,终究不能逃脱法律对其应有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