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被执行人唐自军系旬阳县赵湾镇全岭村人,2012年7月,唐自军与村民刘某家因林木权属引发纷争,在厮打中唐自军将刘某等3人打伤。刘等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安康市旬阳县法院判令唐自军赔偿刘某医疗费等3万元。2014年5月5日,旬阳县法院向唐自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义务,但唐自军拒绝履行,并将其名下8万元存款取走、销户。2014年5月12日,旬阳县法院以拒不履行判决义务对唐自军司法拘留15日,罚款5000元,并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在案件审理中,唐自军认罪态度较好,主动履行了赔偿义务,旬阳县法院遂从轻判处其拘役4个月。
(二)典型意义
被执行人唐自军有能力而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在执行中,支取银行存款8万元,意图规避执行,致使判决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在案件审理中,其认罪态度较好,且亲属代为履行了法律义务,旬阳县法院遂酌情从轻判处拘役4个月。 ——被执行人唐自军不如实申报财产,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赔偿义务,并将自己8万元银行存款支取,造成案件难以执行。安康市旬阳县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人唐自军拘役4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