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隐瞒常住地址、下落不明,致使法院无法查找其下落,判决无法执行,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一)基本案情
2010年8月29日,黎川县人民法院对原告周泉水诉被告邓国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民事判决,判令邓国荣归还周泉水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邓国荣未如期履行,周泉水向黎川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院依法向邓国荣送达了执行通知和财产申报令。但邓国荣为了逃避债务而外出,自2013年开始就一直隐瞒常住地址、下落不明,致使人民法院无法查找到邓国荣下落,判决无法执行。
因邓国荣的行为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执行法院将案件线索向公安机关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将其从浙江省温州市抓获。2015年4月28日,黎川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邓国荣被指控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作出判决,认为被告人邓国荣为了逃避债务而隐瞒常住住址、下落不明,致使人民法院无法查找其下落,判决无法执行,其行为符合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江西省公安厅《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据此,对其依法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二)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邓国荣在明知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为逃避债务而外出,隐瞒常住住址、下落不明,致使人民法院无法查找其下落,判决无法执行,最终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该判例警示所有被执行人都要主动配合执行,任何企图以“人间蒸发”的方式逃避债务都是徒劳的,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