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有200余万元的收入,却拒不履行21万元的法定义务,进入刑事追责程序后全部履行到位,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一)基本案情
2012年5月15日,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对刘红利诉郭金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民事判决,判令郭金欣归还刘红利21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郭金欣未履行义务,刘红利向宁陵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宁陵县人民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依法向郭金欣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但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郭金欣拒不履行义务,也未报告财产状况。
执行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郭金欣自2013年以来相继在河南省商丘市公交公司御景新境界、运河景苑、康城花园等工地承包建筑工程,获工程款共计200余万元,完全有能力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后执行人员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在商丘市某咖啡馆内将郭金欣司法拘留。拘留期间,执行人员反复做劝导工作,动员郭金欣还款,但郭金欣仍拒不履行。宁陵县人民法院遂以被执行人郭金欣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将案件线索移交公安机关侦查。
2014年12月16日,宁陵县人民法院对郭金欣被指控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作出判决,认为被告人郭金欣有能力履行法院已生效的民事判决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郭金欣与刘红利在案件审理期间,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取得了刘红利的谅解,对其可从轻处罚。据此,对郭金欣依法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二)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执行人郭金欣获工程款共计200余万元,完全有能力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21万元还款义务,但其一直不履行生效判决,被司法拘留后,仍不悔改,继续对抗执行,情节严重,依法应当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如果郭金欣在被执行法院司法拘留期间,能及时悔悟,自动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可能不会被移送追究刑事追责。正是由于其存在一定的侥幸心理,误判了形势,最终被严格依法追究了刑事责任,受到法律的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