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陈海龙拒不履行法院判决确定的赔偿义务,蓝田县人民法院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在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摄于法律威力,自觉履行了全部义务,后被撤销案件,免予追责。
(一)基本案情
2013年5月9日,陈海龙驾驶载有孟某等六人的轻型厢式货车在返回蓝田途中,孟某跳车拾笼时摔伤。事发后,孟某先后在第四军医大学唐都医院治疗,共支出医疗费30万余元。蓝田县交警大队认定:陈海龙负同等责任。经交警部门调解未果,孟某遂诉至蓝田县法院,蓝田县法院判决陈海龙赔偿孟某14万元。
该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陈海龙拒不履行法律义务。蓝田县法院遂采取强制措施,对其司法拘留。此后,陈海龙一直出外躲避执行,由于无法查找陈海龙的具体下落,案件执行未取得实质性进展,并给申请执行人孟某家庭生活造成困难。为了有效打击拒执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蓝田县法院将被执行人陈海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对陈海龙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陈海龙在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其家人立即到法院,表示愿意帮助陈海龙履行判决义务。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
鉴于被执行人陈海龙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未造成严重后果,蓝田县法院函告公安机关,建议撤销案件,公安机关遂撤销该案。
(二)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赔偿义务,采取外出躲债等方法逃避执行,给申请人生活造成影响,情节严重,依法应予惩戒。在被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后,其亲属主动到法院履行义务,被免予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