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衢州特大P2P集资诈骗案 向1586人集资10亿余元
P2P借贷
法制网记者 王春 通讯员 王玲玲
8月14日下午,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涉案10亿余元的特大P2P集资诈骗案进行宣判,被告人周辉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对其犯罪所得继续追缴,返还各被集资人。
瞄准商机建平台 经营亏损转“邪路”
据被告人周辉供述,2010年,他开始接触到“红岭创投”,在一番学习考察后,了解到“红岭创投”做了一个平台,作为中间人收取借款人和放款人的手续费,其认为利润可观,便于2011年2月注册成立浙江省衢州市中宝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该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2013年3月,公司名称变更为浙江省衢州市中宝投资有限公司。
2011年3月左右,他委托李寅甲制作网址为www.zbicc.com的“中宝投资”网站上线运营。
借款人在上述网站平台注册、交纳会费并经周辉审核后,即可在网站平台发布各种招标信息,吸引投资人投资。投资人在上述网站平台注册并交纳会费成为会员后即可投标,并通过银行汇款或支付宝、财付通等第三方支付平台直接将投资款汇至周辉先后公布在网站上的8个其个人银行帐户或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内。借款人则直接从周辉处取得所融资金。
周辉还建立了投资人QQ群用以发布投标信息、解答咨询等,并于2013年3月又招纳数人为公司客服,通过网络和电话回答投资人的提问和推荐投资标的等。上述网站还先后被相关“P2P”网站平台链接、宣传,相关媒体作了采访报道,投资人间也相互传播。
据周辉供述,中宝投资公司最初的模式和“红岭创投”一样,大概做了四五笔后,其发现仅凭借款人出具的财产资料来定借款额度风险很大,同时也出现了三笔到期无法偿还,其要为借款人还债的现象,赔掉本息约100多万元。
于是,2011年5月至2013年12月间,其陆续虚构了34个借款人,并利用上述虚假身份大量发布增值标、抵押标、石头标(宝石标),以支付投资人20%左右的年化收益率及另根据投资标的类型和金额给投资的会员支付额外奖励等为诱饵,向投资人大肆非法集资。所集资金全部由周辉一人掌控和支配,所有款项均未纳入公司进行财务核算。
肆意挥霍 实际骗取投资人款项1.75亿余元
经司法鉴定,自2011年5月23日至案发,周辉通过“中宝投资”网站平台累计先后向全国多个省份1586名不特定对象集资共计10.3亿余元,累计归还集资本金及支付回报共计6.91亿余元,尚有1136名被集资人共计3.56亿余元本金(扣除先期已支付回报)未归还。案发后侦查机关从周辉控制的上述银行帐户中扣押现金共计180,556,075.58元。周辉实际骗取投资人款项人民币1.75亿余元。
周辉将上述资金中共计1700余万元用于支付400余名曾在平台投资人员的回报,将共计3200余万元用于为自己或借贷他人购买房产,先后将共计6600余万元用于购买了约20辆高档轿车及支付汽车装饰、维修等费用,将共计1600余万元用于购买珠宝首饰及手表等,将约1600万元用于购买服饰、箱包、手袋、眼镜等物,将约1200余万元用于旅游、住宿、交通、餐饮、美容、购物消费等开支,用于支付员工工资、网络维护、公司账面管理费用、税金共计约140万元,用于支付银行交易费、支付宝服务费等共计66万余元,另有1000余万元(含取现285万余元)资金去向现有鉴定材料无法反映。
另周辉自2013年6、7月份开始陆续将所购部分高档轿车(至2014年3月案发时共有7辆,购入价合计约为700余万元)交由被告人陈建平用以出租,获得租车收益约50万元;将资金用于购买银行理财产品及银行存款利息收入共计约47万余元;将所购上海房产用以出租获得租金(含押金)156万余元(至案发)。
吸金美梦破灭 案件进入司法程序
2014年3月13日,被告人周辉被抓获归案。经过近一年时间的侦查,2015年1月19日,浙江省衢州市人民检察院向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周辉犯集资诈骗罪、被告人陈建平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2015年6月25日,衢州中院对本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并以该院新浪官方微博为平台对本案进行了全程直播。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辉一人掌控和支配集资款,且所有集资款均未纳入公司进行财务核算,集资款主要以活期存款方式沉积在商业银行,主要用于归还前面投资人本金和支付收益、购买房产、车辆及首饰等。同时,周辉还将车辆包装成虚假借款人(发标人)提供的抵押物,骗取投资人继续投入资金。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提请依法判处。
“我没有犯集资诈骗罪,我和投资人是合作的关系,一直以来运营关系良好,信誉良好。”庭审中,针对公诉机关的指控,被告人周辉对指控的集资规模及未能归还的被集资人人数、金额无异议,但认为其不构成集资诈骗罪,并提出其与各被集资人是合作关系,所得钱款除用于商业银行存贷及购买高档轿车用以租赁外,主要用于经营珠宝;其在侦查阶段关于经营方面的供述并不真实;其一直按约支付所有本金及收益,也有能力支付剩余本金及收益,系因被侦查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导致经营中断才造成投资人损失。
周辉的辩护人则以本案没有集资人报案、周辉没有跑路、账户停留大额资金、周辉的行为是单位行为等理由抗辩,认为周辉不构成集资诈骗罪;并主张公诉机关所提交的审计报告及司法鉴定意见不能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应对周辉从轻处罚等。
1586名集资对象,10.3亿余元集资款,本案的牵涉范围极其宽广,案情也极为复杂,为了查清本案的真实情况,以作出公正合理的判决,衢州中院的法官们夙兴夜寐,经过一个半月的辛苦努力,终于在对本案作出了判决。
法院认为,在“中宝投资”网站运营初期,被告人周辉虽从事过少量介绍借款人与投资人融资的中介工作,但该部分金额仅占其实际所集资金中极少部分。与此同时,周辉以经营为幌子,利用其掌握控制“中宝投资”网站平台的便利,注册虚假发标人,并通过网站平台发布大量与真实情况不符的投资标,许以高额利息,向大量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并维系由其一人掌控和使用的资金池。无论周辉实际使用资金状况如何,其均按照发布的利率向被集资人支付回报,以吸引他人继续投资。故周辉实际并未正常经营“P2P”网络借贷,而是借助网络平台以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周辉被抓获时,侦查机关从其所控制的银行卡中查扣1.8亿余元现金,如此巨量资金长期停留于周辉个人账户恰说明资金完全没有使用至所发标书中列明的用途,也说明周辉在发布大量虚假的投资标时并无明确的投资项目。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被告人陈建平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而予以窝藏、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
所集资金中,周辉确将部分用于购买银行理财产品及存款等,但根据司法会计鉴定书,所获收益仅为47万余元,并不能支持其需要支付给被集资人的回报;部分用于购买汽车出租,但根据在案证人姜勇、於康平证言、被告人陈建平供述以及银行汇款记录等,其系从2013年6、7月开始将其中7辆用于出租,租车所获收益也用于支付他人报酬和车辆维修等,并未用于归还被集资人,与其将6600余万元用于购买了约20辆高档汽车相比,用于出租的车辆无论从数量还是车辆价值上都仅占其所购买高档汽车的很少一部分,其所购买的大量昂贵车辆均由周辉本人或由周辉交由他人无偿使用,显属用于挥霍;周辉也确有将部分资金用于购买奢侈品包和珠宝首饰等出售后赚取差价,但根据证人杨丽娟、李新汝证言及周辉供述,只有其中较少一部分用于转卖,且获利很少,大部分由周辉本人消费或无偿赠送他人,即使根据周辉所供述的有约1000万元资金用于经营珠宝,该数额与周辉的集资规模相比显然不成比例。此外,周辉还将约2800万元用于购买服饰、眼镜等物以及旅游、住宿、餐饮、美容等纯消费,显属肆意挥霍。
综上,周辉在没有明确投资项目的情况下,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向不特定多数人骗取集资款,之后仅将极少部分资金用于经营,在明知所获收益根本无法支持其应支付给被集资人回报的情况下,仍继续发布大量虚假投资标向被集资人集取资金,对集资款随意处置,并将大量集资款用于个人挥霍,导致巨额集资款无法归还,应认定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其行为符合集资诈骗罪的犯罪特征。
中宝投资咨询公司及中宝投资公司系周辉从事集资诈骗活动的平台和工具,对该种情况依法不能认定为单位犯罪。故关于周辉不构成集资诈骗罪及本案属单位犯罪的辩解、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及法律规定不符,均不予采纳。
基于上述理由,衢州中院一审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周辉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被告人陈建平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对被告人周辉的犯罪所得继续追缴,返还各被集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