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为区人大代表,有履行能力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隐匿财产,规避执行,被司法拘留十五日
(一)基本案情
胡庭芳,原赣州市章贡区湖边镇湖边村支部书记,赣州市章贡区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2013年10月10日,赣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作出(2013)赣开民二初字第349号民事调解书,由胡庭芳、朱桂英、赣州市芳英禽业食品有限公司连带偿还陈强本金85万元及利息。调解书生效后,胡庭芳未按调解书履行义务,陈强于2014年3月13日申请赣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强制执行。
2014年5月27日,执行法院向被执行人胡庭芳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胡庭芳承诺分期还款,但之后其并没有按承诺履行义务。为使该案得以执行,执行干警先后多次传唤胡庭芳,要求其主动履行义务,湖边镇党委也多次督促胡庭芳尽快执行,但胡庭芳只陆续支付了12万余元,仍有本息共计80余万元未付,案件拖延长达两年。经查,胡庭芳在湖边镇有违章住宅一栋、老房子一栋,均无法处置。2012年胡庭芳支付20余万元首付款按揭购买了一套商品房,房产登记在其子胡敦俊名下。执行中,胡庭芳再次承诺分期付清欠款,但申请人陈强要求被执行人胡庭芳提供登记在其子胡敦俊名下的房产抵押或由胡敦俊来做担保人时,胡庭芳却明确予以拒绝。此外,胡庭芳和妻子朱桂英开办的赣州市芳英禽业食品有限公司一直在正常生产经营,同时在南昌市投资了板鸭食品加工。但执行法院查询被执行人胡庭芳、朱桂英及赣州市芳英禽业食品有限公司银行账户时,没有发现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及流水。
鉴于胡庭芳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并存在为规避执行而隐匿转移财产的行为,为维护司法权威,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经报请赣州市章贡区人大许可,执行法院于2015年3月4日对胡庭芳实施司法拘留十五日的处罚。此后,其妻朱桂英先后交给申请人陈强113500元欠款,并与申请人陈强达成执行和解,保证在四个月内分期付清余款,同意用登记在其子胡敦俊名下商品房一套担保。目前,后续执行工作正在进行中。
(二)典型意义
被执行人胡庭芳身为区人大代表,本应带头遵纪守法,自觉履行法院判决确定的义务,却在执行过程中不如实申报财产;恶意拖欠执行款,出尔反尔,多次不兑现还款计划的承诺;具有偿还欠款的能力,却隐匿财产,规避执行。其行为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损害了法律的权威,造成社会不良影响,应当受到法律的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