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源鸿基女经理等4人吸储2500万获刑
| 来源:北京青年报 | 作者:李铁柱
北京金源鸿基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梅晓春6年间向620余人非法集资1.8亿余元,至案发还有1.2亿余元未返还。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梅晓春无期徒刑。曾在金源鸿基公司任职的李碧天等人因帮助梅晓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500万元,被法院判刑后不服上诉。8日上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审此案。
一审法院查明,李碧天、陶德印等4人在梅晓春等人的组织、策划及领导下,分别积极实施或参与实施以该公司名义进行的非法集资活动,共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500万元。其中李碧天向16人非法集资500余万元;吴银安向24人非法集资900余万元;陶德印向21人非法集资700余万元;宋同辉向12人非法集资400余万元。
在8日的庭审中,4名被告人被带进法庭。一审宣判后,陶德印没有上诉,但因为3名同案提起上诉,因此陶德印也要出庭。59岁的李碧天是4人中唯一一名女性,案发前是北京金源鸿基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客服部经理。
一审法院审理后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判处李碧天有期徒刑3年半,并处罚金15万元;判处吴银安有期徒刑3年4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判处陶德印有期徒刑3年半,并处罚金15万元;判处宋同辉有期徒刑3年2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判决后,李碧天、吴银安、宋同辉不服上诉。
李碧天认为一审判决事实属实,但量刑过重。投资人的钱还不上,不应该算在她头上,她只是根据公司告诉的情况做业务,项目是否能够盈利,都是听公司老总说的。她经手的客户没有一个盈利,只有一些人拿到了本金。
此外,李碧华说,她的提成并不多。2006年别人告诉她这个投资很好,她就到该公司投资,2007年才到该公司工作,她自己的投资也没收回来。
案情回放
非法集资1.8亿余元 老板被判无期
金源鸿基于2006年7月6日在西城区成立,注册资金3000万元,是北京市第一家在发改委备案的创业投资公司。2006年7月至2012年8月,梅晓春虚构该公司拥有股份的多家公司投资项目的收益情况,以投资购买公司股份、代理投资能获得高额回报或到期保本回购为诱饵,先后在北京、长春等地非法集资1.8亿余元。后法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梅晓春无期徒刑。
被骗的投资人分布在全国各地,不仅有普通百姓,也有教授、将军、官员等,最多的投资了200万,少的也有几万元。 此前开庭时,一名70岁的老太太说,她以前是国企会计,2008年在金博会上认识了梅晓春。因为以前做基金亏过钱,她对梅晓春公司的项目考察了一年,还亲自去发改委核实,确认该公司在发改委有备案,才投资了130万元。没想到合同到期后,对方说项目还没开工,没钱还投资款,让她等。最终,她等来的是梅晓春被刑拘的消息,血本无归。
北京金源鸿基
4人上午受审,女经理李碧天(左一)说,“量刑太重了,我的投资都没有收回来。” 摄/法制晚报记者 曹博远
千龙-法晚联合报道 北京金源鸿基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梅晓春,以通过高回报率吸引公众投资购买公司股份等,6年间向620余人非法集资1.8亿余元,至案发还有1.2亿余元未返还。2014年12月18日,二中院一审以集资诈骗罪判处梅晓春无期徒刑,公司另外3人被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刑4年和5年。其中一人为梅晓春的哥哥梅晓冬。
曾在金源鸿基公司任职的李碧天等人,因帮助梅晓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500万元,被法院判刑后不服上诉。今天上午,二中院开审此案。李碧天表示,一审量刑太重,她自己投资的钱都没有收回来。
上午庭审 吸收2500万公众存款 被告人上诉
上午11点15分,庭审开始,4名被告人李碧天、吴银安、宋同辉和陶德印被带进法庭。一审宣判后,陶德印没有上诉,但因为3名同案提起上诉,因此陶德印也要出庭。
走见法庭时,吴银安等人纷纷点头跟旁听席上的家属打招呼。
4人中,59岁的李碧天是唯一一名女被告人,她中专文化,原系北京金源鸿基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客服部经理。
65岁的吴银安大学文化,职员。
39岁的陶德印大专文化,经理。
4人中最年轻的是34岁的宋同辉,高中文化,销售部二组组长。
西城法院一审查明,4人在梅晓春(已判刑)等人的组织、策划及领导下,分别积极实施或参与实施以该公司名义进行的非法集资活动,共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500万元。其中李碧天向16人非法集资500余万元;吴银安向24人非法集资900余万元;陶德印向21人非法集资700余万元。宋同辉向12人非法集资400余万元。
西城法院审理后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判处李碧天有期徒刑3年半,并处罚金15万元;判处吴银安有期徒刑3年4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判处陶德印有期徒刑3年半,并处罚金15万元;判处宋同辉有期徒刑3年2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判决后,李碧天、吴银安、宋同辉不服上诉。
女经理:我自己的投资也没收回来
李碧天首先受审。她说,“一审判决事实属实,但量刑过重。投资人的钱还不上,不应该算在我头上。我只是根据公司告诉我们的情况做业务,项目是否能够盈利,都是听公司老总说的。我经手的客户没有一个盈利,只有一些人拿到了本金”。
李碧华说,她的提成并不多。“2006年别人告诉我这个投资很好,我就到该公司投资,2007年才到该公司工作,我自己的投资也没收回来”。
吴银安则表示认罪,但对涉案金额提出异议,“我找的客户没那么多,只有指控24人的一半。”截至记者发稿时,庭审仍在进行中。
案情回放 老板判无期 3高管也获刑
金源鸿基于2006年7月6日在西城区成立,注册资金3000万元,是北京市第一家在发改委备案的创业投资公司。
2006年7月至2012年8月,梅晓春虚构该公司拥有股份的多家公司投资项目的收益情况,以投资购买公司股份、代理投资能获得高额回报或到期保本回购为诱饵,先后在北京、长春等地非法集资1.8亿余元。
今年51岁的梅晓春受审时称,他一共收上来的投资款大概1.2亿元,不是1.8亿。他说,募集到资金后,绝大部分项目都没有经营起来。到他被抓时,公司没有一个项目盈利,所有进项都是投资人的投资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梅晓春使用诈骗方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一审判处其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3名被告人均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法院判处曹多武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30万元;判处梅晓冬、邹高峰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20万元。
受害人:投资百万血本无归
被骗的投资人分布在全国各地,不仅有普通百姓,也有教授、将军、官员等,最多的投资了200万,少的也有几万元。
此前开庭时,一名70岁的老太太说,她以前是国企会计,2008年在金博会上认识了梅晓春。因为以前做基金亏过钱,她对梅晓春公司的项目考察了一年,还亲自去发改委核实,确认该公司在发改委有备案,才投资了130万元。没想到合同到期后,对方说项目还没开工,没钱还投资款,让她等。最终,她等来的是梅晓春被刑拘的消息,血本无归。
有投资人告诉记者,有一个老太太投资了100万元,直到死都没有拿回钱。“老人在死之前才告诉家人被骗的事,当初是瞒着家人投资的。”
办案人员:追回投资不乐观
此案此前每次庭审,都有很多受害人来旁听,这些人大部分是白发苍苍的老人。他们都对能否追回损失表现出极大的担忧,对被告人的刑期并不很关心。
判决显示,在案冻结资金60余万元、渤海银行140余万元的信托受益权、扣押奥迪A6轿车1辆,赃款23750元、艺术品瓷器若干等财物。与受害人的投资金额相差甚远。
办案人员曾表示,想要追回剩下的投资款并不乐观。因为金源鸿基公司“拆东墙补西墙”,用后来者的资金支付前投资者的本金和高息;公司招聘员工以高提成作为诱饵,员工月薪高达5万元甚至10万元。
法条链接 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有何区别?
本案中,老板因集资诈骗罪获刑,其下属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获刑,两者有何区别?
犯罪目的不同。前者以非法占有集资款为目的;后者则以非法募集公众资金为目的。
客观行为不同。前者是以集资之名行诈骗之实,即使用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后者则表现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且不以使用欺诈手段为要件。
犯罪客体不完全相同。前者既侵犯了金融管理秩序,又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后者侵犯的主要是金融管理秩序。(记者 洪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