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今天,最高人民法院联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并通报2013年相关司法解释公布以来人民法院审判的8起环境污染犯罪典型案例,进一步提高对环境污染犯罪的震慑力度,推动环境司法工作顺利开展。
小工厂超标排放
2012年8月至2013年10月,田建国先后从张柱芳等人(已另案处理)处购买价值1.08亿元的废旧铅酸蓄电池共计13500余吨,用于还原铅生产,严重污染环境。
其间,厉恩国建设炼铅厂租赁给田建国,为田建国经营提供帮助,田建国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认为,田建国非法收购废旧铅酸电池,利用火法冶金工艺进行炼铅,过程中产生的大量废水、废气均未经处理直接排放,溢出的粉尘用自制布袋收集,生产的成品铅锭露天堆放,造成严重污染,构成污染环境罪。历恩国构成污染环境罪的共同犯罪。
法院认定二被告人的行为后果特别严重,以犯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田建国、厉恩国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与此相类似,此次公布的典型案例中,被告人刘祖清经营的企业因排放含重金属的污染物严重超标,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8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被告人白家林、吴淑琴因非法处置含矿物油的包装桶构成污染环境罪,受到法律的相应制裁。
大公司违规排污
方埠化工厂系浙江金帆达生化股份有限公司下属企业,专门生产农药草甘膦。2011年,方埠化工厂生产产生的危险废物草甘膦母液因得不到及时处理而胀库。
为不影响生产并降低处理成本,金帆达公司副总经理杜忠祥、金帆达公司国内贸易部经理宋秋琴经金帆达公司总经理蒲建国默许,委托不具备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杭州联环化工有限公司、湖州德兴化工物资有限公司、富阳博新化工有限公司及衢州市新禾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等有业务往来的化工原料提供单位,非法外运处置草甘膦母液。
方埠化工厂分管物管部副厂长李小峰明知生产产生的草甘膦母液应委托有处理资质的企业处置,仍负责联系宋秋琴通知新禾公司等单位非法拉运草甘膦母液。从2011年10月至2013年5月,金帆达公司共非法处置草甘膦母液3.5万余吨,直接倾倒至外环境。
2011年下半年,新禾公司为谋取利益,在不具备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情况下,违反国家规定,经新禾公司法定代表人吴贵长同意,由新禾公司副总经理洪国女与杜忠祥、宋秋琴联系,约定为金帆达公司处置草甘膦母液,并收取每吨80元至100元的处置费用。
2012年年初至2013年5月,新禾公司通过黄小东、王飞合伙经营的槽罐车将共计5000余吨的草甘膦母液从方埠化工厂运至衢州,倾倒在小溪、沙滩、林地等处,支付黄小东、王飞每吨50元至60元的处置费用;新禾公司股东严琦负责与黄小东、王飞及金帆达公司结算草甘膦母液处置费用、开具发票等事宜;林树木、舒文忠等作为槽罐车的驾驶员、押运员,参与草甘膦母液的运输及协助倾倒。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认为,被告金帆达公司、新禾公司与被告人黄小东、王飞等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且属后果特别严重。综合考虑案发后自首、如实供述、退缴违法所得等情节,判处金帆达公司罚金7500万元;判处新禾公司罚金400万元;判处杜忠祥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100万元;其他各被告人被相应判处有期徒刑和罚金。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萧山区人民法院、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德清县人民法院、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分别对涉案的博新化工、联环化工、德兴化工及相关被告人依法作出裁判。
与上述案件类似,此次公布的浙江汇德隆染化有限公司等污染环境案中,涉案公司因将1.8万余吨精馏残液倾倒海塘,被判处罚金2000万元,相关当事人均受到法律制裁。
为办案提供参考
2014年3月,被告单位建滔(河北)焦化有限公司二期生化处理站的生化池出现活性污泥死亡,不能达标处理蒸氨废水。
被告单位总经理王成武、公用工程部经理张剑甫等人发现这一情况后,在未采取有效措施使蒸氨废水处理达标的情况下,为逃避环保部门的监管,伙同他人捏造达标的虚假水质检测表,并将这些未达标处理的蒸氨废水用于熄焦塔补水,导致蒸氨废水中的挥发酚被直接排入大气,严重污染环境。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判决认为,被告公司严重污染环境,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告人张剑甫等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公司投入大量资金改造设备,达到环保要求,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据此,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公司罚金245万元;判处被告人张剑甫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5万元,其他参与者受到相应制裁。
最高法还公布了湖州市工业和医疗废物处置中心有限公司污染环境案、王秋为等污染环境案等典型案例,不仅加大了震慑力度,也为日后相关司法工作的开展提供了大量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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