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丨新京报
为何终身监禁制度入刑一年多后,才现终身监禁第一人?又为何是白恩培受到了这一重罚呢?
10月9日,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原副主任委员白恩培(曾任云南省委书记)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白恩培犯两个罪名:受贿罪,涉案金额高达2.47亿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法院宣判:决定对白恩培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记者注意到,去年8月刑法修正案(九)表决通过后,新设了终身监禁制度。而白恩培则是“终身监禁第一人”,第一个被判处终身监禁的官员。
为何终身监禁制度入刑一年多后,才现“终身监禁第一人”?又为何是白恩培受到了这一重罚呢?
论罪应当判处死刑
白恩培被判处终身监禁,还是从轻处罚之后的结果。
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白恩培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论罪应当判处死刑。鉴于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悔罪,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也就是说,白恩培论罪应当判处死刑,不过,他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而且积极退赃,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因此,被判处死缓。
在司法实践中,被判处死缓的犯人,服刑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一般都会被减为无期徒刑。
去年11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罪犯薄谷开来减刑案件的公示》、《关于审理罪犯刘志军减刑案件的公示》就提到:刑罚执行机关燕城监狱、秦城监狱,分别以罪犯薄谷开来、刘志军服刑期间无故意犯罪为由,建议将两人刑期减为无期徒刑。
不过,即便白恩培此番没有获得死刑立即执行的结局,他的死缓也与之前的同类罪犯有所区别。
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白恩培的犯罪事实和情节,依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这相当于,就算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间白恩培没有故意犯罪,从死缓减为无期,他也没有减刑、假释的资格,必须在监狱终身服刑,把牢底坐穿。
去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刑法修正案(九)草案时,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乔晓阳曾解释,为何刑法修正案(九)要新设终身监禁刑罚措施。
乔晓阳表示:对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的犯罪分子,特别是其中本应当判处死刑的,根据慎用死刑的刑事政策,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对其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依法减刑为无期徒刑后,采取终身监禁的措施,有利于体现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防止在司法实践中出现这类罪犯通过减刑来实现服刑期过短的情形。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阮齐林对记者说,终身监禁制度可以从法律层面,封堵官员的“赎身暗门”,避免个别官员利用减刑、假释程序逃避刑罚。
阮齐林强调,“终身监禁”入刑,相当于“特别死缓”,跟暴力性犯罪“限制减刑”性质相同,对贪腐分子形成强大震慑。部分被判处死缓的贪腐官员,虽然有可能“免死”,从死缓减为无期徒刑,但没有减刑、假释的机会,会终身服刑。
白恩培为何是终身监禁第一人?
记者初步统计,截至目前,已开庭审理的十八大后落马省部级以上官员中,共有29人获刑,这其中,白恩培的刑罚最重。
已获刑的29名省部级以上官员中,共有6人被判处无期徒刑,分别是周永康和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原常委、统战部原部长王素毅,发改委原副主任刘铁男,全国政协原副主席、中央统战部原部长令计划,中央军委原副主席郭伯雄,广东省委原常委、广州市委原书记万庆良。
还有1人被判处死缓,解放军总后勤部原副部长谷俊山犯“五宗罪”(贪污、受贿、挪用公款、行贿、滥用职权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中将军衔。
其余均获有期徒刑。
综上,白恩培是十八大以来,第二名被判处死缓的“老虎”,也是被判处终身监禁的“第一虎”。
那么为何终身监禁制度入刑一年多后,才现终身监禁“第一虎”呢?
依据刑法修正案(九)的规定,终身监禁有两个前提“要件”:其一,犯贪污、受贿罪;其二,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人。
也就是说,终身监禁刑罚措施适用于贪污、受贿这样的职务犯罪,且罪犯的刑罚是死缓,而非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
据此,谷俊山虽然被判处了死缓,不过其宣判时,刑法修正案(九)还未出台,终身监禁也未入刑。
刑法修正案(九)去年8月底颁布至今一年多来,令计划(今年7月获刑)、郭伯雄(今年7月获刑)等“大老虎”陆续获刑,不过,如上述,其刑罚都是无期徒刑,在白恩培之前,刑法修正案(九)颁布以来还未有省部级“老虎”被判处死缓。
十八大后最贪虎
白恩培创下了省部级“老虎”的最高贪腐记录,受贿金额高达2.4亿余元。
法院查明:2000年至2013年,白恩培先后利用担任青海省委书记、云南省委书记、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在房地产开发、获取矿权、职务晋升等事项上谋取利益,直接或者通过其妻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46764511亿元。白恩培还有巨额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不能说明来源。
据初步统计,十八大以来,在白恩培之前,共有5名省部级以上“老虎”受贿金额过亿,分别是朱明国(1.41亿)、周永康(1.3亿)、金道铭(1.2亿)、万庆良(1.1亿)、毛小兵(1.05亿)。
此外,两名“军老虎”郭伯雄、谷俊山,司法机关没有通报具体的受贿金额,只是通报说“受贿数额特别巨大”。
可见,白恩培的贪腐金额“遥遥领先”,比朱明国多了1亿元,大约是周永康的1.9倍。
那么白恩培是如何获取了这2.4亿余元,成为十八大后最贪“虎”呢?
年过九旬的云南省退休干部杨维骏(曾任云南省政协副主席),曾实名举报白恩培。
杨维骏接受新京报记者采访时曾表示,白恩培任云南省委书记十年中,“违背中央的科学发展观,自搞一套毁乡造城的'大城市化'运动,强占基本农田,强拆民房,出动公安打伤抗争农民,官商勾结,以远低于市场价从农民手中强征农田,从中牟取暴利。还与私商勾结,大肆贱卖国家宝贵矿藏资源”。
据杨维骏反映,在白恩培等人的主持下,云南许多宝贵矿藏资源如兰坪铅锌矿、东川博卡金矿、大红山铜铁矿、文山铜矿、大平掌铜矿都没按市场规则进行交易。
以兰坪铅锌矿为例,“价值5000亿,让四川私人老板刘氏以10亿就控股百分之六十。”
其所称的四川私人老板刘氏,正是刘汉。据《财经》报道,2003年1月24日,刘汉旗下的公司以1.53亿元获得51%的股权,入主潜在经济价值过千亿元的兰坪铅锌矿,掌控了这个亚洲最大、全球第四大的超级矿区。
白恩培案件警示录中也提到:白恩培紧盯矿产资源、土地出让和房地产开发这几块“肥肉”,攫取巨额利益。白恩培很“精明”,不是什么人的请托都办,只有大老板才考虑;不是什么钱都收,只有“大手笔”能入得了法眼。他的涉案行为绝大多数都是为老板在矿产资源、土地出让和房地产开发领域谋取利益,出手帮助老板一次,最多的收数千万元。在白恩培的干预下,一些土地被贱卖给了商人,双方从中获利巨大。干部群众背后骂他是“崽卖爷田心不疼”。(新京报记者王姝 校对 郭利琴)
受贿2亿终身监禁或成“判决标杆”
刑法修正案(九)383条第四款规定,对重特大贪污贿赂犯罪人,“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在修正案颁布的将近1年的时间里,宋建国、周永康、令计划等“大老虎”纷纷获刑,但均未被判终身监禁,而作为省部级官员的白恩培,为何成为了将牢底坐穿的第一人?
政法大学刑诉法学专家洪道德表示,白恩培的犯罪金额是其被判终身监禁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与之前的落马官员的职级相比,白恩培作为省部级官员,职级并不是最高的;从现有的案件披露情况看,他也没有出现非常恶劣的索贿情节;白恩培在受审时也表示了认罪悔罪的态度,综合这些与判决结果相关的情节因素可以看出,让白恩培“异于”其他高官被判处终身监禁的原因,主要就是“受贿数额特别巨大”。
“我国虽然不是判例法国家,但这个案件的金额或许会成为今后职务犯罪的数额参照标杆,即贪污受贿在2亿元以上的,没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或将均被判处终身监禁。”洪道德说。
被判终身监禁的白恩培要把“牢底坐穿”,这是否意味着他完全没有机会再走出监狱?
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阮齐林解释称,如果罪犯身患疾病等导致无法在监狱中服刑,作为不得已的代替措施可以在监外执行。不过,白恩培被判终身监禁也意味着“以后在执行中的保外就医、监外执行等可能会更加严格,只有真正出现不适合在监狱羁押的状况才可能到监外执行,想通过某种不正当方式或渠道出狱的可能性会更小。而即使是监外执行,他囚犯的身份不会改变。”
上个月,最高人民法院下发通知公布了《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鉴别标准》,对罪犯因疾病、伤残、年老体弱等原因造成生活不能自理的情况进行全面鉴别,以防止职务犯罪、金融犯罪等类型犯罪中,“有权”、“有钱”的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比例高等问题。(新京报记者 王巍 王梦遥)
社论:从白恩培起,让更多巨贪“把牢底坐穿”
云南省委原书记、全国人大环资委原副主任委员白恩培,昨日上午被安阳市中级法院以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并罚,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在两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白恩培由此成为中国被判终身监禁的首个“大老虎”。
用通俗的话讲,被判“终身监禁”,意味着白恩培的余生将在狱中度过。此举有其标志性意义。
根据刑法修正案(九)及贪污贿赂犯罪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受贿三百万元以上,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可以判处死刑;但具有自首、立功、如实供述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等情节,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该规定没有把判处死刑或死缓设计成“应当”条款,而是选择了有司法裁量空间的“可以”条款,这就导致对被告人适用死刑没有硬性、具体标准。
与一些高官犯罪相比,白恩培受贿近2.5亿元,数额刷新了“老虎”贪腐纪录。但既往的一些贪腐案件表明,由于存在一些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如坦白交代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积极退赃等,很多贪官很容易“逃过一劫”,“死刑难上大夫”俨然也成了现实。
在当前慎用死刑、减少死刑的法治背景下,参考世界各国的做法,终身监禁是尽量不折损法律威慑力的替代性措施。在已废除死刑的国家,终身监禁就是最严厉的刑罚。
一直以来,舆论对废除死刑颇为担忧,除了“杀人偿命”的同态复仇观念影响外,更重要的原因是,死缓常异化为“有期徒刑”乃至“提前(钱)出狱”。而在目前高压反腐的大背景下,以终身监禁弥补慎用死刑后的刑法震慑力,既符合“严格控制和慎用死刑”的刑事政策,为死刑设计了替代措施,也能从制度上封堵贪腐分子提前出狱的可能,从而使刑罚体系更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而按照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对一些巨贪开始尝试终身监禁,是积极而稳妥的选择。此时的重罚更多考虑震慑犯罪的层面上,体现严厉打击腐败犯罪的决心。
虽然以往的“无期徒刑”单从字面上看,也会让人有“牢底坐穿”的感觉,但由于减刑、假释制度的存在,这一刑罚已被戏称为“假无期”。而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的“终身监禁”虽然不是一个独立的刑种,但是与“不得减刑、假释”配套使用,真正实现了“无期徒刑”的本意所在,属于实实在在的“真无期”,也较好地纠正了我国“死刑偏重,生刑偏轻”的不合理现象,弥补了我国无期徒刑执行存在的漏洞。
当然我们也应看到,目前“终身监禁”只是附随在死缓减为无期徒刑之后的一种刑罚执行方式,适用范围过于狭窄,从长远来看,可以考虑将我国新设立的“终身监禁”与无期徒刑制度对接,将无期徒刑修改为可以减刑、假释的无期徒刑和不得减刑、假释的无期徒刑两种情况,同时,重新厘定适用不得减刑、假释无期徒刑的犯罪类型,让对于重罪的惩罚制度更加细致、严密,也让终身监禁成为打击重大贪腐官员的新利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