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开审全国首例探索“确有悔改表现”证明制度减刑案
证据不经庭审公开质证难减刑
全国首例探索“确有悔改表现”证明制度减刑案
图为河南省豫南监狱管教警察出庭证明王某确有悔改表现。
□法制网记者 赵红旗 文/图
今天上午9时,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第十二审判庭,由驻马店市中院副院长曹宝川、审判员肖萌菊、人民陪审员宋宁组成的合议庭公开审理王某减刑案。
与以往减刑案审理方式不同的是,除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的代表以及罪犯外,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专门指派检察员李付祥、黄建虎出庭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整个庭审过程通过网络进行直播。法庭核实罪犯王某的基本情况后,直接围绕监狱减刑建议书中提到的“确有悔改表现”展开调查。
《法制日报》记者了解到,这是全国首例探索“确有悔改表现”证明制度减刑案。
同监区罪犯出庭作证
判决书显示,王某与被害人王某某系亲兄弟。1999年9月24日,两人因赡养父母和分家事务发生争执,王某随手拿起一根木棍将王某某打倒在地,致使其抢救无效死亡。2012年7月2日,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后交付河南省豫南监狱执行。
豫南监狱当庭出示了王某的个人改造总结、悔过书、证人证言、计分考核汇总表等证据,证明王某确有悔改表现。在法庭准许下,王某的管教警察杨群、王全新出庭,介绍了其入狱后的改造情况。王某家庭所在地村委会干部出庭,介绍了其在家庭极其贫困的条件下,积极赔付被害人亲属并取得谅解的情况。
值得注意的是,王某同监区的两名罪犯出席庭审,列举了王某热心帮助其他罪犯的具体事例,证明其确实改过自新。
法庭组织监狱、王某、检察机关对所有证据进行了质证,并当庭组织对提请减刑程序合法性举证质证。监狱出示的证据有:监区公示两天的减刑公告;监狱公示5天的拟减刑罪犯名单、公示情况记录;减刑审核表及驻狱检察室签署的同意减刑意见。
监狱和检察机关均认为,对王某的减刑建议,已通过公告公示、集体评议和审核等程序,程序合法。
庭审结束后,合议庭进行了合议。审判长当庭宣读了刑事裁定书,认定王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监狱提请的减刑建议书成立,依法裁定减去罪犯王某刑期1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不变。
减刑全过程阳光公开
得知裁定结果后,王某兴奋地说:“现在减刑越来越严了,不知罪悔罪连犯人评议这一关都过不了。回到监狱后,我要给身边的罪犯说,只有做到真正悔改,才能获得减刑。”
豫南监狱监狱长常润洲告诉记者,通过庭审公开质证认定罪犯是否“确有悔改表现”,既增强了减刑的严肃性,也堵塞了罪犯及其亲属通过人情、金钱买通执法人员从而逃避刑罚的漏洞,值得探索与推广。
“这是河南省法院、检察院和监狱三机关首次通过开庭审查方式,认定‘确有悔改表现’的证明标准”,庭审结束后,一直坐在旁听席上的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减刑假释庭庭长张云龙介绍说,以后,减刑案件证据材料不经庭审公开质证难以被法院采信。通过庭审中的充分举证,让庭审各方对服刑人员是否符合确有悔改表现的减刑条件进行公开质证,使减刑裁定书体现庭审透明和结果说理充分的特点,从而让服刑人员心服口服,也让社会大众一看到减刑裁定书,就知道为什么这样减刑,消除误解。
张云龙说:“确有悔改表现、立功表现、重大立功表现是刑法规定的减刑、假释关键条件,其证据标准要经得起阳光的检验,确保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相关规定能够公平、公正实施。”
“河南法院将坚持对减刑假释案件公开透明”,张云龙说,具体来说就是,减刑建议书一律提前公示、减刑证据认定一律开庭审理、刑事裁定书一律上网公开。
李付祥认为,刑罚变更执行全过程纳入全市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范围,不仅能够强化执法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还能使这一制度在激励罪犯改造、促进罪犯回归和融入社会上发挥积极作用。
法制网驻马店(河南)7月28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