凭借任职于一家装饰公司项目部经理的便利,胡某通过伪造虚假的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骗取工程施工保证金25万元。近期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判决,判处被告人胡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胡某原系一深圳装饰公司南京分公司无锡项目部的项目经理。虽然平日收入也不算少,但是见多了生意场上的老板都很有钱,他心里总是不满足,觉得有机会的话一定要“捞”上一笔。2012年4月,胡某经人介绍,认识了从事工程承包生意的魏某和邓某。通过接触他发现这二人从事工程承包生意多年,手头应该有不少钱,胡某觉得是时候下手了。等关系混熟以后,胡某对魏、邓谎称公司项目部承接了某建设公司开发的锡城某别墅区装饰工程项目,其可以将该项目发包给魏、邓二人。二人对送来的生意当然是乐意接受,并且很快拿到了胡某利用工作关系获取的工程图纸,还在他的带领下到别墅区工地查看了现场,所以二人压根没有起疑心。
几天之后,胡某谎称承接工程项目需要交纳工程施工保证金,魏某、邓某需要预先支付25万元的保证金。二人以前也接过类似的工程项目,现在建筑市场竞争激烈,先交保证金也是正常的,便很快把保证金打到了胡某指定的银行账户。胡某还通过欺骗公司的财会人员拿到了收款收据,交给魏、邓二人,二人就更深信不疑了。之后胡某伪造了一份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并仿冒公司负责人的签名,与二人签订了虚假的施工合同。
案发后,经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在签订合同过程中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官提示:工程承包方在签合同前,应认真审查企业的经营主体资格是否真实存在,核实企业的注册情况及真实经营情况;查看项目现场时,应仔细审核施工项目的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等信息;对方签字人是企业的法人代表时,应要求对方提供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切忌仅凭对方提供的书面合同、法人签字、银行账户等未经核实的信息就与其签合同,谨防上当受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