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抢劫案件,被告人贺大某曾因犯抢劫罪,于1998年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2008年减刑释放。2015年又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14年11月19日晚上19时许,被告人贺大某邀其儿子贺某及陈某(二人均已被判刑)等人到其租住的洪江市安江镇木材公司宿舍房里吃晚饭。吃饭期间,被告人贺大某的妻子唐某(另案处理)接到蒋某要求外出见面的电话,被告人贺大某便安排唐某到外面与蒋某见面,并安排贺某、陈某等人在他们会面后尾随跟踪,乘机敲诈蒋某的钱。当晚20时许,唐某与蒋某见面后来到安江防洪堤上散步,被告人贺大某又安排贺某、陈某用手机对蒋某、唐某进行拍照。随后,被告人贺大某用电话联系唐某,要唐某将蒋某带至贺某在安江线带厂的租住屋内。当晚22时许,唐某将蒋某带至贺某的租住屋,之后,被告人贺大某赶到该租住屋外的小树林与贺某、陈某汇合,并指使贺某、陈某等人先进入租住屋。当贺某、陈某进屋后,便以蒋某私自闯进其住房和丢失现金8000余元为由对蒋某拳打脚踢。随后,被告人贺大某要陈某将唐某叫离租住屋,其进入租住屋后伙同陈某等人继续对蒋某拳打脚踢,逼迫蒋某出钱解决。蒋某的左耳被陈某踢伤出血后,将身上携带的2600元现金、一台OPPO牌手机以及身份证交给被告人贺大某等人,并在被告人贺大某等人的逼迫下出具了一份10000元钱的欠条,且答应第二天上午付钱。随后,被告人贺大某等人才让蒋某离开该租住屋。2014年11月20日上午,被告人贺大某及唐某从抢劫所得的现金中分出1300元给贺某和陈某。经鉴定,蒋某被抢的OPPO牌手机价值1000元。
2014年11月21日,被告人贺大某经亲属规劝,来到洪江市公安局安江派出所投案。案发后,全部涉案财物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已返还给被害人蒋某。本案的附带民事诉讼,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被告人贺大某赔偿了被害人蒋某经济损失30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蒋某的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贺大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邀伙他人采取暴力手段劫取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在共同抢劫犯罪中,被告人贺大某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贺大某犯罪后,经亲属规劝而投案,且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认定为自首,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另,被告人贺大某已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也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