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位农民窜至山场私自设立电网本想电野猪,不料其中一人在操作过程中不幸被电击身亡。近日,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这起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人杨某、黄某均为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29日下午,被害人生某(已死亡)、被告人杨某、黄某伙同谢某、肖某、罗某、钟某(上述四人已另案处理)为了电野猪,携带电瓶、电线等设备(由生某、杨某出资购买)窜至分宜县某乡一山脚路口私自设立电网,由肖某带路上山,由生某、杨某负责布线和接通电网并守在旁边的简易棚内,其他人帮忙除草、打桩等,黄某等人在山周围守路防止有人靠近。
2014年9月30日晚,生某一人接通电网并守在一旁,黄某等人则负责守路。当晚10时左右,黄某等人离开,留下生某一人独自看守。次日凌晨5时许,黄某前来作陪,生某说其听到电网升压器有报警声,遂欲关闭电源去查看情况,后生某在操作关闭电源的过程中被电击身亡。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黄某违反安全用电管理的规定,在山路旁私自安装电网,导致被害人黄某触电死亡,其行为均已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告人杨某、黄某事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依法均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二被告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对其均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