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的罪犯,依法收监执行。
(一)基本案情
罪犯黄谨,男,原上海海博名威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总经理,原审认定其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共计人民币113万余元。2013年3月29日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判处黄谨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60000元。判决生效交付执行时,上海市监狱总医院鉴定黄谨患有严重疾病,不宜收监执行刑罚。上海市徐汇区看守所建议对其暂予监外执行。徐汇区人民法院审查后对黄谨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执行期间自2013年4月9日起至2014年4月8日止。2014年4月,执行机关上海市闵行区司法局提出收监执行建议,检察机关闵行区人民检察院对黄谨进行鉴定并出具了意见。
徐汇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罪犯黄谨患肥厚型心肌病,经治疗,现病情较为稳定,心功能未达Ⅲ级且未见器质性心脏病导致的心律失常等临床体征变化,不符合《罪犯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的相关要求。
(二)裁判结果
徐汇区人民法院认为,罪犯黄谨暂予监外执行情形已消失,但刑期未满。遂依法作出收监执行决定,及时将黄谨收监执行剩余刑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