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犯罪情节恶劣,有执行能力而不执行财产刑的故意伤害罪犯,依法不予假释
(一)基本案情
罪犯管钦志,男,无业,原判认定其与同案犯龙某等人案发前经常在贵州省黄平县境内打架斗殴、故意伤害他人,并在多地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发放高利贷等,系“恶势力”犯罪团伙成员,严重扰乱当地社会生活秩序,影响恶劣。管钦志伙同龙某在非法拘禁被害人白某过程中,多次殴打被害人,致其颅脑损伤死亡,在共同犯罪中管钦志系从犯。2011年10月9日贵州市黄平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赌博罪判处管钦志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2015年1月15日,执行机关贵州省铜仁监狱以管钦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请对其假释。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后,将管钦志的基本情况通过互联网予以公示,并依法提讯了该犯。
铜仁中院经审理查明,罪犯管钦志在考核期间共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次,但原判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未履行。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管钦志两年内共计消费31590元,月消费超过1300元,明显高于一般狱内消费水平,应认定为有履行财产刑能力。
(二)裁判结果
铜仁中院认为,罪犯管钦志虽在服刑期间改造表现较好,但其所犯罪行严重扰乱当地社会秩序,影响十分恶劣,且其确有财产刑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综合考量管钦志的犯罪情节、性质和财产刑履行情况,其尚不符合假释条件,遂裁定对管钦志不予假释。相关法律文书已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