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婆与他人起冲突,永昌县城卖肉老板史某一时冲动持刀伤人,终究获刑3年。昨日,记者从永昌县人民法院了解到,近日该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史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据了解,史某多年来在永昌县城关镇经营肉铺,2014年12月,被害人赵某某到其肉铺买肉时,与史某妻子发生争执。期间,史某阻止二人时,不慎将赵某某衣领撕破,赵某某便用肉案上的肉块扔打史某,还将肉案上切好的肉条扔在地上,并和史某妻子再次厮打在一起,史某一怒之下,持割肉刀在赵某某腹部刺了一刀,将赵某某致伤。案发后,史某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并和妻子、被害人丈夫一起将赵某某送到永昌县医院救治,主动缴纳医疗费用10000元。
案件审理中,经法庭调解,史某又当庭支付了赵某某经济损失55000元,赵某某对史某表示谅解,并请求法庭对史某从轻处罚。永昌县司法局向法庭出具社会调查评估,证明史某平时表现良好,一贯遵纪守法,符合社区矫正,建议法庭对其适用缓刑。法庭经全面考量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