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给他人办理探矿权证为名,3名年过六旬的男子合伙诈骗他人钱款。7月30日,记者获悉,甘肃省高院以诈骗罪,终审裁定判处杨凤山有期徒刑10年,没收个人财产30万元;索富文有期徒刑8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蔡清先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
经查明,2010年,甘肃志健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志健公司)打算在天祝县花龙沟探查铜矿资源,需申请探矿权证,敦煌市经贸委退休干部蔡清先首先介绍志健公司负责人与辽宁人索富文商谈,索富文向原北京弘泰恒昌能源技术公司法人代表杨凤山咨询后,称其能通过杨办理该探矿权证。当年11月12日,索、蔡二人与志健公司签订协议,由二人负责办理该探矿权。2010年底至2011年春节期间,杨凤山、索富文、蔡清先伪造文件,先后诈骗志健公司210万元办证费。公安机关立案后,索富文于2012年1月5日投案自首,同年2月23日,蔡清先到案后退还了其分得的20万元,2月24日,杨凤山退交170万元。2013年12月4日,兰州中院以合同诈骗罪,对杨凤山3人分别予以判处。宣判后3人均提出上诉。2014年12月25日,兰州中院审理后认为,3人行为都已构成合同诈骗罪,遂作出相应判决。宣判后,3人不服,再次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