轨道交通1号线西固段实施征地拆迁过程中,因西固区轨道交通征拆指挥部任命为协调办公室副主任、国有土地征拆组组长的兰州市国土资源局西固分局原局长杨某某,未严格把关,致使他人骗领巨额国家补偿款,实际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达5201729.31元。7月29日,兰州市红古区法院公布该案一审判决,杨某某因犯玩忽职守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2013年11月14日,兰州市人民检察院将兰州市纪委移送的在西固区轨道交通1号线征地拆迁补偿中发现的西固区相关部门人员涉嫌渎职问题的线索交由兰州市红古区人民检察院反渎局办理。检察机关初查后,发现杨某某存在渎职行为,遂依法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出生于1974年的杨某某,2012年2月25日被任命为兰州市国土资源局西固分局局长。此后,杨某某被西固区轨道交通征拆指挥部任命为协调办公室副主任、国有土地征拆组组长,负责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拆工作。
经查,2001年6月,王某甲租用兰州市西固区陈坪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陈坪街道)用于经营满意居四合院酒店(以下简称满意居),该酒店经营用房系陈坪街道所有,属于国有资产。后王某甲在原有378.53平方米的公房基础上自建了303.82平方米的房屋继续经营该酒店。2013年五六月份,兰州市轨道交通1号线西固段实施征地拆迁工作,满意居被纳入拆迁范围之内,王某甲得知后为骗取拆迁补偿款与陈某某伪造了总额为1742423.31元的虚假装修合同和工程结算书(实际装修金额为350000元)。杨某某被西固区轨道交通征拆指挥部任命为协调办公室副主任、国有土地征拆组组长,负责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拆工作,杨某某明知满意居属国有土地、其资产归陈坪街道所有,征地拆迁补偿协议应与陈坪街道签订,补偿款应支付给陈坪街道,但其未尽最终把关职责,在付款收据上签注审核同意意见,西固财政局依据协议向王某甲支付了拆迁补偿款11882822.34元。导致王某甲骗取国家装修补偿款1392423.31元,非法占有本属于陈坪街道办事处的补偿款5689306元。
另查明,案发前,西固区财政局已向王某甲追回损失1880000元,实际给国家造成的经济损失为5201729.31元。兰州市红古区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工作职责,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符合玩忽职守罪的构成要件,构成玩忽职守罪。被告人杨某某的行为造成公共财产损失达5201729.31元,属情节特别严重。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