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箴芳等介绍卖淫案
介绍卖淫
来源:2015年5月29日《人民法院报》第2版
(一)基本案情
2012年暑假期间至2013年4月底,被告人刘箴芳、杜义权、叶某、徐某某、刘某、秦某某、王某、陆某等八人,单独或交叉结伙,通过电话与嫖娼人约定之后,先后多次将周某、朱某、徐某、王某甲、沈某、陈某、陆某乙、黄某、庄某、李某、卢某等十一人(除卢某外,其他被介绍人均未成年,周某、朱某未满14周岁)带至浙江省安吉县递铺镇、梅溪镇的多家酒店、宾馆或嫖娼人的住处等场所,介绍卖淫,从中牟取非法利益。其中,刘箴芳介绍卖淫8次,叶某介绍卖淫10次,徐某某介绍卖淫8次,刘某介绍卖淫8次,杜义权介绍卖淫4次,秦某某介绍卖淫2次,陆某介绍卖淫1次,王某介绍卖淫1次。
(二)裁判结果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刘箴芳、杜义权、叶某、徐某某、刘某、秦某某、王某、陆某犯介绍卖淫罪提起公诉。安吉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八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介绍卖淫罪,其中刘箴芳、杜义权、叶某、徐某某、刘某多次介绍他人卖淫,且介绍未成年人卖淫,情节严重。鉴于杜义权有介绍卖淫的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叶某、徐某某、刘某、秦某某、王某、陆某系未成年人,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刘箴芳、杜义权、叶某、徐某某、刘某、秦某某、王某、陆某均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以介绍卖淫罪对刘箴芳、杜义权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对叶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对徐某某、刘某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对秦某某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对王某、陆某分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宣判后,被告人杜义权提出上诉。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介绍在校学生卖淫的典型案件,在当地造成了一定的社会影响。八名被告人中,除刘箴芳、杜义权已成年外,其他六名被告人均系未成年人。所介绍的十一名卖淫者多为未成年在校女生,部分被介绍卖淫者属于未满14周岁的幼女。对于被介绍卖淫者的年龄,各被告人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依照刑法规定,介绍卖淫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介绍未成年人卖淫,更易腐蚀其心灵,损害其身心发育,社会危害相对更大,构成犯罪的,因此,根据《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26条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安吉县人民法院对刘箴芳、杜义权、叶某、徐某某、刘某五名具有多次介绍他人卖淫、介绍未成年人卖淫等犯罪情节的被告人,认定为“介绍卖淫情节严重”,并对其中两名已经成年且犯罪情节最为严重的刘箴芳、杜义权,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较好地体现了从严惩处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政策。
因本案涉及六名未成年被告人犯罪,在审理过程中,安吉县人民法院充分考虑了以下方面:一是依法通知法律援助中心为未成年被告人指定辩护人,并且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庭,听取意见,开庭时不公开审理,以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二是量刑时,注意贯彻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六名未成年被告人依法宣告缓刑,并在宣判的同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依法告知缓刑考验期内应遵守的规定,以利于被告人改过自新。
近年来,类似本案介绍在校学生卖淫的案件在多地均有发生。对于这类案件,除了强调司法机关依法惩处介绍卖淫者外,广大家长和学校也应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管理,使涉世未深的孩子形成正确的价值观和金钱观,自觉抵制享乐思想的侵蚀,自尊自爱,谨慎交友,切勿为了追求奢靡生活而放纵自己,甚至不惜违法犯罪。只有把教育和预防工作做在前面,才能真正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