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金泉等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聚众扰乱医院秩序,情节严重,造成严重损失
2015-05-26 |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陈金泉等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陈金泉,男,汉族,1987年10月10日出生,务工。
被告人陈扁,女,汉族,1985年4月5日出生,无业。
被告人朱乾坤,男,汉族,1983年5月1日出生,经商。
被告人陈宝治,女,汉族,1988年6月24日出生,务工。
2014年5月2日零时许,被告人陈金泉送其兄陈金木到福建省安溪县中医院五楼住院部就诊。当日5时许,陈金泉的姐姐被告人陈扁等因怀疑陈金木病情恶化系医院责任,殴打值班医务人员梁培榕、孙萍萍等人,并从医生陈炳煌手中抢走患者病历。8时左右,院方宣布陈金木经抢救无效死亡,陈金泉即通过打电话等方式召集亲友来医院。9时许,陈金泉、陈扁及陈金木的前妻被告人陈宝治、陈扁的丈夫被告人朱乾坤等在医院五楼打砸医生办公室、护士站、治疗室,致大量医用器具、器械、药品及电脑、打印机等物品损坏,殴打陈炳煌等医务人员和在场执勤的派出所协勤人员柯国欣、王智辉,并强行拉柯、王二人去看护陈金木尸体。随后,陈金泉等将陈金木尸体从病房移出,拉至医院一楼大厅入口处,设灵堂、烧纸钱、拉横幅、堵大门、围堵电梯出入口,打砸中药房、急诊科医生办公室、护士站、治疗室等,并殴打周艺娜、黄丽丽等医务人员及出警民警柯典强。综上,陈金泉等4名被告人殴打医务人员,致周艺娜轻伤,黄丽丽等7人轻微伤,毁损医院财物,造成医院经济损失3万余元,并导致医院医疗工作无法正常进行。
(二)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金泉、陈扁、朱乾坤、陈宝治采取聚众围、堵、打、砸等方式扰乱医院正常工作秩序,造成多名医务人员受伤,情节严重,致使医院医疗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应依法惩处。在共同犯罪中,陈金泉属首要分子,陈扁、朱乾坤、陈宝治属其他积极参加者。4名被告人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积极主动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陈金泉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对被告人陈扁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对被告人朱乾坤、陈宝治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三个月。
宣判后,被告人不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上述判决已于2014年10月26日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