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风华正茂的在校大学生,因女朋友被纠缠,而策划让几个哥们教训一下“情敌”,未料几个小哥们打人之余,还顺手抢了一部小灵通和10元钱。
瞬间,一起普通的打架成了抢劫,而策划者小威(化名)也因涉嫌抢劫罪被刑拘并逮捕。
辩护律师细细研究案情,终于找到突破口,争取到了检察院“不起诉决定”这一良好效果。
莽撞少年 教训“情敌”进“局子”
19岁的小威是北京某高校的学生,由于女朋友被小强(化名)纠缠,他便找同学小旺(化名)等人帮忙“教训”小强。
受人之托的小旺等人后来在朝阳区某小区内堵着了小强,一顿拳脚之后,哥儿几个有人趁乱拿走了小强的一部小灵通和10元钱。
此案很快被公安机关侦破,小威及小旺等人也因涉嫌抢劫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10余天后被逮捕。
小威出事后,其母亲万分焦急地来到尚权律师事务所,想找一名律师“救救孩子。”靳学孔律师接受委托,成为小威的辩护人。
抢劫罪是性质最为严重的侵犯财产犯罪,最低法定刑是3年有期徒刑。如果小威确实构成抢劫罪,他作为案件的组织者和策划者,刑期肯定不止3年,那样的话,身为大学生的小威无疑前途尽毁。
有人顺手牵羊 策划者感觉很意外
本案的案情并不复杂,公安机关移送给检察院的起诉意见书内容也很简单:犯罪嫌疑人小威伙同小旺等人在朝阳区某小区内,使用棒球棍及拳脚将小强殴打后,抢走小强的小灵通一部(价值100元)和现金10元。
靳学孔律师认为,从意见书的叙述来看,本案似乎是一起偶遇小强后发生的临时起意的共同抢劫案件,但明显忽视了共同犯罪发生的起因和小威是否在场等关键细节。有关小威是否有抢劫小强钱物的共同犯罪故意,起诉意见书中根本没有体现。
在会见中,靳学孔律师详细询问了小威事发经过。小威表示,因女朋友被纠缠,他确实找来小旺等人,让他们教训教训小强,但他本人并未亲自动手,打人那天他也不在场。
为了怕出事,小威还特地嘱咐小旺等人,“教训教训、吓唬吓唬就成了,别把他打伤了。”
事实上,小旺等人下手确实不重,别看是好几个小伙子打一个人,也没把小强打成怎样,第二天,小强就正常上学了。
但让小威始料未及的是,小旺的几个哥们中有人“顺手牵羊”,混乱中抢了小强的小灵通和10元钱。“小旺他们打完人抢完东西,坐公交回西单的路上才告诉我这些的。”小威对靳律师说,他听说后感觉很是出乎意料。
无罪辩护起作用 检方最终“罪轻不起诉”
根据刑法的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也就是犯罪行为人之间要有犯罪意思的沟通和联络。
本案中,如果小威没有与具体实施抢劫行为的人事先达成共谋或要求他们拿走小强的钱物,小威就没有抢劫小强的故意,就不能构成犯罪。而小旺等人实施的抢劫行为属于共同犯罪理论中的实行过限,对此,不知情者不应承担责任。
也就是说,作为教训小强的始作俑者,小威只需对打人行为负责,无需对抢劫承担责任。
靳律师认为,小威策划的打人行为介于殴打与故意伤害之间,并没有造成轻伤者轻伤以上的危害结果,因此,也不构成故意伤害罪。为此,靳律师认为,本案的辩护立足点应当是无罪辩护。
基于上述分析,靳律师撰写了辩护意见书,强调了小威作为组织者,当然与小旺等同案犯有着一定的共同故意,但共同故意的内容仅仅是教训、吓唬小强而不是抢劫小强。其他同案犯在小威不在场、不知情、事先也没有预谋的情况下临时起意,顺手抢劫的行为,已经超出了共同故意的范围,属于刑法共同犯罪理论中的实行过限行为,小威对此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当然,对于教训、吓唬小强一事,虽然小威事先明确要求“别把他打伤了”、但如果小旺等人最终把小强打伤了,造成了轻伤或者重伤甚至更严重的后果,小威都要承担责任。
不过,小威不构成共同抢劫犯罪,并不能必然说明其行为不构成其他罪名。靳律师认为,本案中,小旺等人殴打小强的的后果并不是很严重,小强第二天就正常上学了。对于这样危害轻微的行为,至多是违反治安管理的行政违法行为,远没有达到犯罪的程度,不能通过刑事程序追究刑事责任。
在审查起诉阶段,靳律师向检察院提出了应当对小威作出不起诉决定的辩护意见。
最终,检察院对小威做出《不起诉决定书》。
罪名改变 律师辩护意见起作用
检方虽然决定不起诉小威,但并不是因为他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而是构成犯罪但未追究刑事责任。
《不起诉决定书》的结论部分表述为:小威实施了刑法第293条(寻衅滋事罪)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根据刑法第37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刑诉法第142条第2款的规定,决定对小威不起诉。
靳律师说,刑法第293条是关于寻衅滋事罪的规定,可见检察院最终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意见,认定小威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
这个案件看似简单,但却反映了许多法律适用问题以及律师在执业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本案中,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对案件的定性是抢劫,从事后检察机关的处理来看,该案的定性过重。在这种情况下,即在侦查阶段,律师不能被侦查机关认定的罪名所局限,而应从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角度,利用律师长期积累、沉淀形成的特定职业思维能力,站在与侦查机关对等的高度去审视案件。这样一来,可能更容易确定合理的辩护思路。
从本案的结果来看,对于小威而言,虽然没争取到无罪的结果,但毕竟没有被起诉定罪,在法律上不属于犯罪,而且能够立即获得释放,这也是一种非常理想的结果。在这一过程中,律师的辩护意见还是起到了相当重要的作用。